江蘇省
南通市工傷康復管理試行辦法
通人社工〔2011〕6號
關于印發《南通市工傷康復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南通市工傷康復管理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南通市工傷康復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南通市工傷康復事業發展,規范工傷康復管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工傷康復包括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工傷康復旨在恢復康復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職業勞動能力。
第三條 工傷康復納入工傷保險管理。在南通市范圍內,依法參加本市工傷保險并保留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含職業病,下同)職工,工傷康復費用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
第四條 南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市勞動能力鑒定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鑒定機構)負責工傷康復的組織、康復對象的確認和康復效果的評估,市工傷保險服務中心負責工傷醫療康復的管理、康復費用核撥和結算工作。
第五條 康復對象是指工傷職工因工致殘或造成身體功能障礙,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傷情相對穩定,需要早期介入康復治療的;
(二)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經鑒定機構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
(三)被認定為工傷,具有醫療與護理依賴、心理障礙、智力和言語功能障礙,或傷殘后合并較嚴重的褥瘡、泌尿系統反復感染等情形的;
(四)在醫療康復的基礎上需要進行職業康復的。
第六條 經鑒定機構確認符合條件的康復對象,應到指定的工傷康復機構實施康復治療。
第七條 工傷康復的方式和期限:
(一)醫療康復采取門診和住院兩種方式。一般輕型患者采取門診方式,康復期限1-2個月,中、重型患者采取住院方式,康復期限不超過6個月。凡康復期限已滿,或因安裝康復輔助器具仍需繼續康復治療的,應當由工傷康復機構出具診斷意見和延期康復建議書,經鑒定機構核準后可適當延長康復期限;
(二)職業康復期:職業康復期為30-40天,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90天。
第八條 工傷康復期間待遇:
(一)工傷康復期間,康復對象的工資福利待遇、傷殘津貼由原發放單位繼續發放;
(二)住院期間的伙食費,按規定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助;
(三)工傷康復期內,經康復機構確認,并經鑒定機構鑒定需要生活護理的,護理費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九條 工傷職工經治療后病情相對穩定,經鑒定機構確認,需要安裝假肢、矯形器、義眼、假牙、配置輪椅等康復輔助器具,或康復輔助器具需要維修和更換的,由用人單位申請,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指定機構配置,所需費用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條 在工傷康復期間,工傷職工發生的下列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康復對象治療非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超出工傷康復期限的全部費用;
(三)康復對象故意加重殘情,或無理拒絕工傷康復機構檢查治療導致殘情加重而增加的醫療費用;
(四)康復期間其他違法違規行為致傷(病)發生的費用。
第十一條 工傷康復機構應自覺遵守工傷保險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醫療康復規范和合法的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堅持“先治療、康復,后評殘”的原則。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但所在單位拒不轉送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檢查治療的,工傷職工可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第十四條 工傷醫療期內,經鑒定機構專家確認需早期介入康復的對象,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早期康復治療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并暫緩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執行。原通勞社工〔2008〕14號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