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諸暨市小工傷認定辦法
諸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文件
諸人社發〔2011〕25 號
關于印發《諸暨市小工傷認定辦法》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開發委:
根據《諸暨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工傷保險紹興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諸政發[2011]42號)精神,特制訂《諸暨市小工傷認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諸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諸暨市小工傷認定辦法
為規范小工傷認定程序,縮短工傷事故處理期限,提高工作效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586號令)、《工傷認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8號令)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諸暨市行政區域內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職(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到醫療基本終結時醫療費用總額在2000元(含)以下的(工亡事故除外),適用本辦法。
本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發生小工傷事故的,參照此辦法執行。納入工傷保險參保范圍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至今仍未處理的,按原規定處理。
二、申請時限
職工發生小工傷事故傷害后,所在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鎮鄉、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機構(以下簡稱勞動保障所)申請小工傷認定。
三、申請受理
1.申請小工傷認定應當填寫《小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受傷害職工身份證復印件和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②首次就診的病歷卡復印件及醫療診斷證明;
③醫療費用發票復印件;
④勞動合同復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⑤屬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
⑥屬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因工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分別提交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民政部門等職能部門的法律文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2.材料審核
勞動保障所工作人員應對申請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通過查對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職工身份證、勞動關系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的原件文本,查看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表格是否填全,內容是否準確。
3.受理申請
申請單位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所工作人員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
申請單位提供材料完整,或者按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仍在受理時效內的,應當即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受理決定書。
四、調查核實
勞動保障所受理申請單位提出的小工傷認定申請后,應在十日內指派兩名或兩名以上勞動保障監察員(持有監察證,專兼職均可),對事故情況進行調查核實,重點是要核對受傷職工本人是否是申請單位的職工,勞動關系證明是否屬實,工傷事實是否成立,并對受傷職工制作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受傷職工在該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工作崗位;
2.受傷職工的上下班時間(作息時間);
3.工資報酬和結算方式;
4.事故發生經過,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現場見證人員、受傷部位、受傷程度等;
5.治療經過、治療費用的結算情況等。
五、審核認定
勞動保障所對申請單位的工傷認定申請調查核實后,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初步結論,形成相應的工傷認定(不予認定)文書,并在五日內將工傷認定(不予認定)文書一式四份、申請時的申報材料、受理告知書存根以及受傷職工的調查筆錄整理成冊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勞動保障所提供的上述材料,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決定。
六、其他事項
1.勞動保障所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的有關規定辦事,對違反上述法律法規或者弄虛作假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的,將通報給所在地鎮鄉、街道黨委政府,收回小工傷認定權限,并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2.本辦法實施后,勞動保障所作出工傷認定初步結論,形成工傷認定(不予認定)文書時,統一按年份、所在地及順序對文書進行編號(例:暨陽街道2011年第一起小工傷案件編號為:諸人社工傷認定[2011]01-001號)。各鎮鄉、街道編碼詳見附表。
本辦法從2011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