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安徽省關于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關于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
皖人社秘[2011]164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
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新納入工傷保險適用范圍的各類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條例》規定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全體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上述用人單位參保前的老工傷人員應一并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納入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符合《條例》規定的待遇項目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
三、從
四、從
五、從
五至十級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規定。
六、《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應為從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滯納金之日起,職工繼續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
企業從
七、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后國家和省政府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