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工作時間打盹遇安全事故是否為工傷?
作者:Admin來源:網絡收集時間:2011-9-6人氣:870
【提示】勞動者在夜班的工作操作休息間隙坐在門邊打瞌睡,因同事操作行為引發安全事故而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認定工傷的條件,應該認定為工傷。
【案情】李恩暄是金蓮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蓮公司)造紙一車間的造紙工,于2006年10月20日0時至8時上夜班。凌晨5時45分左右,紙輥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紙輥突然坍塌,砸向正坐在車間內門邊休息打瞌睡的李恩暄,李躲閃不及,造成右腳踝骨骨折的事故。金蓮公司向金湖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金湖勞保局作出了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工傷認定的情形。因此,不屬于因工受傷。后原告李恩暄不服向淮安市勞保局提起行政復議,淮安市勞保局作出維持金湖勞動局的認定的決定。為此,原告于2007年2月5日向金湖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告勞動局辯稱,原告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但當時原告打瞌睡,而沒有直接從事工作,非因工作原因而受傷,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條件。
【審判】
金湖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是在其當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整個過程中受傷,其夜班工作期間,因生理原因打瞌睡違反勞動紀律,并不是排除其工作原因受傷的法律依據;其次,第三人金蓮公司存在著生產上的不安全隱患是導致原告受傷的內在原因,工作場所中紙輥坍塌才是導致原告受傷的直接原因。故應認定原告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據此,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程序合法,但適用法規錯誤,應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