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突發疾病死亡怎么認定
【提示】工傷認定案中存有不少疑難案件,本案就是如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突發疾病”視同工傷條款的疑難案件。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對于造成死亡的疾病種類、起因均未作限制,但是認定職工是否屬于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卻仍然是本案的審查難點。本案中,對于原告之子高祥廣是否屬于工作中突發疾病存在爭議,法院傾向于認定引發其死亡的疾病是在工作中突發的。
【案情】高祥廣自2005年4月19日起開始在蘇州市滄浪區祈福湯館打工。2005年7月30日,高祥廣的正常下班時間為21時,當晚19時30分左右,高祥廣因咽喉痛向其領班請假去醫院看病,19時40分左右高某離開湯館。20時左右,因朋友生日,高祥廣至朋友家送了個紅包,坐了大約10分鐘后離去。當晚21時20分,高祥廣至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就診,向醫生陳述其“已咽痛2天”,診治過程中,由于病情突然加重,于7月31日0時05分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檢驗,高祥廣死因為急性喉炎、喉頭水腫窒息,呼吸衰竭而猝死。高祥廣死亡后,其父高啟春向被告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報工傷。社保局作出高祥廣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之規定,不認定工傷。原告高啟春對此不服,向省勞保廳申請行政復議。省廳維持了蘇州市社保局作出的不算工傷的認定決定。原告高啟春仍不服,向蘇州市滄浪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的工傷認定。
【審判】蘇州滄浪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本案主要爭議于對該條的理解。從該條規定來看,其對“突發疾病”的疾病類型、疾病是否與工作原因有關、是否是固有疾病等均未作限制性規定,故不能排除職工原有或已有疾病在工作崗位、工作時間突發適用該條規定的情形。同時,每個人對于疾病突發的身體反映與忍受力并不相同,高祥廣在請假后至朋友家送紅包以及自行去醫院的行為,不能否定其疾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的事實。且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高祥廣至醫院就診的確系請假時發作的病情,確也因該病醫治無效在48小時之內死亡。被告作出的不認定工傷的決定適用法律法規有誤,應予撤銷。祈福湯館不服一審判決,向蘇州市中院提起上訴。在二審過程中,原告高啟春與第三人祈福湯館庭外達成協議,上訴人祈福湯館申請撤回了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