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
工傷維權遭遇法律空白
勞動者給村委會打工過程中受傷或死亡能不能認定為工傷?近日,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下達判決,以駁回訴訟方式,告訴訴訟當事人:因村委會工作人員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勞動者在村委會上班時受傷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原告:丈夫上班時死亡 應認定為工傷 .
徐女士在訴狀中說,2007年2月16日,她丈夫吳某在安寧區安寧堡河澇坡村村委會工作時,突發疾病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同年3月,家人即向蘭州市勞動保障局申請認定工傷,被告知要認定工傷必須先確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于是,家人只好申請勞動爭議仲裁。2008年8月4日,蘭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確認吳某與安寧區安寧堡河澇坡村村委會存在勞動關系。據此,家人馬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市勞動保障局以工傷認定申請無法律依據為由不予受理。
徐女士認為,丈夫吳某的死亡應依法認定為工傷,請求法院判決蘭州市勞動保障局履行工傷認定職責。法院審理中,原告徐女士提交了《甘肅省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蘭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文件等證據,證明自己的上述觀點。被告市勞動保障局未向法院提交證據。
法院原告所訴屬法律空白 駁回訴求
法院審理后查明,原告的陳述符合事實。在勞動仲裁裁決書確認吳某與村委會存在勞動關系后,原告再次申請工傷認定。
市勞動保障局以村委會作為用人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的關系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范圍為由,口頭答復對其工傷認定不予受理。
法院認為,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也就是說,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是我國境內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和財政部2005年12月29日聯合發布的《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同時,該通知對民間非營利性組織解釋為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委會與工作人員的關系未納入《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由于《工傷保險條例》未將村民委員會與其工作人員的關系納入調整范圍,所以,蘭州市勞動保障局決定不予受理徐女士丈夫工傷認定申請并不違法,而且該局已給原告徐女士就上述問題進行了答復,故原告起訴被告行政不作為的理由不能成立。于是,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下達判決,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