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陪客戶吃飯突發疾病死亡算工傷
2009年7月13日中午,宏達公司辦公室主任張希按領導的安排陪同一重要客戶用餐,其間突感不適,當即被直接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于當天下午5時死亡。事后,張希的兒子申請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其父死亡屬工傷,但該局認為張希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死亡,不能視同工傷。
張希兒子不服,將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撤銷了《非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對張希的死亡視同工傷。
本案張希能否被視同工傷,直接涉及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理解和適用。該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這一規定明確了“視同工傷”的三個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這里的“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用人單位規定進行工作的時間,包括單位合法要求加班加點的時間、勞動者為正確履行職責所做的預備性和后續性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因履行職責而外出或在途的時間、勞動者基于生理需要中斷工作和休息的時間,以及出于工作需要陪客戶吃飯、喝茶的時間等。這里的“工作崗位”一般指職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崗位及從事本單位工作時所在的崗位。根據國際勞工組織《1981年職業安全和衛生及工傷環境公約》第三條規定,工作崗位覆蓋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場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點。遵照這一基本精神,這里的“工作崗位”不僅包括日常的工作場所,也包括工作場所的附屬建筑,如職工食堂、職工宿舍、盥洗室等。
至于“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指的是突然發作、情況危急導致當時死亡或者立即送醫院,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情形。也就是說,發病、搶救應是從工作崗位到搶救的醫療機構之間“兩點一線”,其間不應有其他的更廣泛的外延,比如回家后死亡或辦理其他事情后死亡的情形。而“48小時”的起算時間,指的是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
本案中,張希出事時是中午,在慣常理念中不在工作時間內。但是,張希是按照公司領導的安排陪客戶用餐,明顯屬于延伸性的工作性時間,是出于工作需要,在用人單位臨時指派工作的地點———餐館,從事與單位利益有關的工作,且他又是公司的辦公室主任,以他的角色和身份出面陪客為工作所需。從立法目的看,工傷保險是對勞動者在工作或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意外事故或職業病造成的傷害給予補償的社會保障制度,因而,對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不應作過于機械的理解,否則對張希就顯失公正。因此,法院對張希作出了“視同工傷”的判決。
對勞動者而言,“病”和“傷”的保護一般是屬于不同的法律規范調整范疇的,《工傷保險條例》主要保護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發生傷害的情形,而疾病嚴格來說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保護的范圍。所以,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將“突發疾病”納入工傷保護的范疇,實際上體現了立法者對勞動者群體的保護精神。此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是可以“認定工傷”的情形,而第十五條規定的是可以“視同工傷”的情形。從勞動者的角度說,不管是“認定工傷”還是“視同工傷”,對其最終享受的工傷待遇是沒有任何影響的。“視同”的本意是說,這類情形本不應屬于工傷的保護范疇,但考慮到其與工作存在著一定的聯系,從而作為工傷對待。 正義網---檢查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