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搶狗打架受傷不算工傷
作者:Admin來源:網絡收集時間:2011-9-6人氣:697
為爭搶工地內的狗用來看門,密云一處工地的警衛張某被同事打成輕傷,因未被認定為工傷,張某將認定機關密云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簡稱社保局)訴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銷認定機關的結論。密云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受到的傷害與履行本職工作無關,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宣判后,張某上訴,但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
張某與周某同為密云一處工地的警衛,張某負責工地前門,周某負責工地后門,為防止小偷偷后門附近的建筑材料,工地在后門拴了一條狗,由后門警衛負責管理。
2008年5月3日晚,張某、周某二人同屬夜班,晚飯后張某到后門處,想把狗拉到前門,被周某阻止。二人發生口角,后張某用手電毆打周某,周某則用螺紋鋼猛擊張某腰、胸等處,造成張某輕傷,周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社保局認為張某受到的傷害與履行本職工作無關,未對其認定為工傷。為此,張某起訴社保局。
法院經審理認定,張某因與周某爭狗受到傷害,與履行本職工作無關,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情形,不應認定為工傷。
一審判決后,張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受理后,駁回了原告張某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