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員工上班期間私自駕駛公司保養(yǎng)車輛外出受傷不算工傷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來源:www.wnpump.cn時間:2011-9-6人氣:899
一員工上班期間私自駕駛公司保養(yǎng)車輛外出受傷,被一審法院認定不符合工傷條件。本網今日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肖某訴某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作《非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上訴人肖某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肖某系某汽車服務公司員工,2008年6月1日,某單位的小型越野車到該汽車服務公司進行換機油、三濾常規(guī)保養(yǎng)。同日10時30分許,肖某未經公司允許,也未在試車登記表上登記,私自駕駛保養(yǎng)車輛外出,途中與一輛大型貨車相撞,造成肖某受傷。
2008年11月7日,肖某以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為由,向某縣勞動保障局申請認定工傷。某縣勞動保障局認為肖某未經用人單位允許,擅自駕駛保養(yǎng)車輛外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不予認定工傷。肖某不服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某縣勞動保障局提供并當庭出示的證據,足以證明肖某所受機動車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規(guī)定的情形,故肖某所受機動車事故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據此判決維持某縣勞動保障局所作《非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駁回肖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肖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二中院,請求撤銷某縣勞動保障局所作《非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及一審判決。
經審理,二中院認為,上訴人肖某提交的證據既不能證明其負有對常規(guī)保養(yǎng)車輛進行測試的工作職責,也不能證明其駕駛車輛系經用人單位的同意,故肖某所受傷害不符合法定認定工傷的基本條件,二中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