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代發(fā)工資不影響實際用人單位的認定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wǎng)來源:www.wnpump.cn時間:2011-9-6人氣:820
張某2008年2月1日到壽光市一家大型超市工作,擔任一知名服飾品牌促銷員。2009年9月20日,張某在上班途中被出租車撞傷,嗣后,張某到當?shù)貏趧硬块T申請認定工傷。因張某無法提交證明與超市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jù),工傷認定部門告知其先通過勞動仲裁委確認勞動關系。在仲裁庭審中,張某所在超市辯稱,張某的工資由該服飾品牌公司按月為其發(fā)放,張某與超市不存在勞動關系。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張某是由超市招用的,且從一開始就由超市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而服飾公司從未對張某實施過管理,且張某從事服裝促銷業(yè)務亦是超市業(yè)務的組成部分,張某的工資由服飾公司為其發(fā)放只是基于超市與服裝公司對員工工資發(fā)放形式的約定,并不能因此而改變超市作為用人單位的主體地位。故而,仲裁委最終確認張某與超市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