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領導的親戚結婚,職工去幫忙,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算工傷
同事的哥哥結婚,小唐大早上騎著摩托車去幫忙,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小唐癱瘓。小唐認為是單位領導安排其去幫忙,此種情形應該屬于工傷,而單位卻認為小唐是應同事的邀請幫忙,不是公司指派,不屬于工傷。
小唐為莊河某機械公司的員工,為了給同事王某的哥哥結婚幫忙,小唐于2009年6月11日早騎摩托車從自家出發,行駛途中,小唐為躲避行人,導致摩托車發生側翻而受傷,事發后,和小唐一同去幫忙的同事將小唐送到當地醫院,經醫院診斷,小唐為胸椎骨折、癱瘓等。
此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為獨立事故,小唐負全責。為了給年僅21歲的兒子小唐治病,小唐的父親老唐東挪西借,最終將自家住的農村房子賣了三萬元,但賣房的錢對于癱瘓的兒子還是遠遠不夠。
2009年9月,小唐向莊河市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勞動部門認為小唐不是“因公外出”,交通事故是在其請假期間發生的,不應當認定工傷。此后,小唐又向大連市相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但未成功。在得不到工傷認定的情況下,小唐委托律師準備通過訴訟解決此事。
律師通過調查發現,事故發生后,莊河某機械公司并沒有向當地勞動部門出具小唐的請假條,而事發當天另外有十多名公司職工在公司集合后統一到王某哥哥家幫忙。而王某和機械公司的老板確實有親屬關系。在做了充分的調查后,2010年3月,小唐委托律師將莊河市某勞動部門起訴到當地法院,要求撤銷不予工傷認定的決定。
此后不久,莊河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律師認為,請假應當是請假人的自主行為,而小唐從沒有向公司請過假,從不知道也不同意別人替其請假,證據表明,為王某幫忙的是公司而不是小唐,小唐是在完成用人單位臨時交給的任務中受傷,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
為此,律師拿出錄音、派出所及當地勞動部門調查筆錄等證據,以此證明王某與機械公司老板是親屬關系,事發前,王某在征得機械公司老板兒子的同意后,將列有十多名公司未結婚小伙的名單遞交機械公司車間主任孫某,孫某安排小唐和其他十多名同事前去王某哥哥家幫忙。
在法庭上,莊河市勞動部門辯稱,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認為其作出的不認定工傷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第三人機械公司述稱:“事發當日,小唐是應工友王某的邀請,請假到王某哥哥家幫忙,并非受我公司指派,所以小唐受傷事實不符合認定工傷的范圍。”對此,出庭的王某指出,小唐為其哥哥結婚幫忙和公司沒有關系,是其本人邀請小王幫忙的。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作出的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沒有對原告為他人幫忙是個人行為還是第三人指派的行為作出認定,事實不清,且適用法律不當。
最終,法院采納了原告辯護律師的意見,2010年5月6日,莊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莊河市勞動部門對小唐作出的不予工傷認定的決定。5月10日,小唐被莊河市勞動部門依法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