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工人夜里工作受傷屬于工傷
一外來打工者夜里在工地受傷,被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對此不認可,將勞動行政部門告上法庭,并把打工者列為第三人,請求法院撤銷對打工者作出的工傷認定。明明是在夜里干活時受傷,反被用人單位“拉”上了法庭,這讓打工者一籌莫展。近日,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了用人單位的訴訟請求。
打工者掉進洞中左腿骨折
李小明是河南人,今年37歲。2009年4月1日23時許,李小明在大連灣某建筑工地澆注混凝土施工時,不慎掉進工地上放線用的預留洞中,左腿膝蓋部位受傷。第二天到診所檢查,發現左膝外傷,醫生建議他去正規醫院拍片,做進一步治療。
李小明當時沒把自己的傷當回事,以為吃點藥就好了�?墒菐滋旌螅呗范祭щy了。去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左髕骨骨折,傷勢很重。李小明當天即住院治療,4月28日出院。住院期間,大連某建筑公司承擔了醫療費。李小明傷愈后,向大連某建筑公司索要賠償,但是始終沒有達成一致。
2009年6月份,李小明委托律師代理此案。張榮君先是帶著李小明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大連某建筑公司認為李小明是自己受傷,不算工傷。而勞動行政部門對李小明的工友進行調查后,認定李小明為工傷。
未要到賠償反被告上法庭
事后,大連某建筑公司不服,將勞動行政部門告上法庭,并把李小明列為行政訴訟的第三人。2010年3月29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庭審調查時,大連某建筑公司認為,公司管理非常規范,施工期間嚴格按照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的相關規定,夜間不安排工人工作,而李小明聲稱晚上11點左右在工地干活受傷,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情。大連某建筑公司認為,李小明的行為純粹是為了騙取賠償金,稱在工地干活時受傷的,嫁禍于公司。
律師認為,李小明與公司簽訂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這種合同是建筑工地項目部使用的專門合同,工作時間可以由勞動者自行依法安排,既可以安排在白天作業,也可以安排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夜間作業。
在該勞動合同中,大連某建筑公司并沒有確定李小明的工作時間是8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而是寫明“以年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李小明晚上工作受傷,已經由勞動行政部門調查屬實后予以認定,大連某建筑公司如果認為李小明受傷不是工傷,應當對此舉證。但大連某建筑公司沒有提供李小明不是工傷的證據。
法庭經審理認為,李小明與公司簽有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內,李小明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傷害,事實清楚。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法院一審維持勞動行政部門對李小明作出的工傷認定。大連某建筑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近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該公司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