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三年前辦公椅斷裂摔傷,三年后勞動局認定為工傷
2007年10月24日上午,蘭州市房地產經營公司慶陽路房管所(簡稱慶陽路房管所)單位職工王某,因辦公椅椅腿突然斷裂而摔倒,該房管所立即將王某送至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為,尾骨無明顯外傷。2007年11月9日,該房管所再次安排王某至醫院檢查復診,經診斷報告顯示,王某椎體未見明確外傷性改變。事發三年后,腰部不適的王某認為,自己的傷情與三年前從椅子上摔下有關,遂向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蘭州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0年12月24日,蘭州市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王某的傷殘系2007年10月24日上班時,所坐的辦公椅椅腿突然斷裂而摔傷,經醫院診斷為:腰椎壓縮性骨折、尾骨骨折。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認定為工傷。
對此,慶陽路房管所卻提出異議,認為王某因辦公椅腿斷裂摔倒后,被醫院診斷為:腰椎壓縮性骨折、尾骨骨折,這一診斷結果與事發當日慶陽路房管所送王某就醫時的診斷結果嚴重不符。同時,慶陽路房管所認為,蘭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違反法定程序。王某被摔三年后才申請工傷認定,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于是,慶陽路房管所以蘭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王某工傷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將蘭州市人社局起訴至城關區法院,請求撤銷蘭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蘭州市人社局則認為,他們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
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作為工傷認定申請人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蘭州市人社局提交了醫院的診斷書,且原告慶陽路房管所也提交了事故發生當日由蘭大二院出具的門診回執等證明材料,認定王某腰部外傷的結論,故蘭州市人社局認定工傷的事實清楚。對于慶陽路房管所訴稱王某申請工傷的時間超過訴訟期限,《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是在中國境內的所有形式的企業,而原告屬于事業單位,王某申請工傷時,還未出臺具體的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相關政策,直至2009年12月24日才予以具體規定,故王某于2010年9月25日申請工傷認定,蘭州市人社局于同日依法受理,符合政策及法律規定。
因此,被告蘭州市人社局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并無不當,原告慶陽路房管所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來源:西南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