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寧波市關于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的意見
關于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
甬人社發〔2011〕234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完善寧波市工傷保險制度,推進工傷保險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20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0〕351號)及《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102號)文件精神,報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 基本要求
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要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堅持廣覆蓋,充分保障廣大職工權益、有效分散用人單位風險;堅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促進工傷預防,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增強基金抗風險調控能力;堅持財政專戶管理,確�;鸢踩行н\行;堅持“以人為本、優質服務”,依法建立便捷、高效的經辦服務體系;堅持平穩過渡,推動工傷保險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 主要內容
(一)統一工傷保險參保范圍和對象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部分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可繼續參保繳費。
(二)統一工傷保險繳費標準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暫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最高不超出寧波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低于寧波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逐步統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及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浮動辦法,按照平穩過渡的原則,目前暫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縣(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衛生、安監部門分別制定,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今后逐步實現全市繳費統一。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按其所屬行業類別對應行業基準費率。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一社保年度內的工傷發生率和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等情況實行上下浮動,原則上每年浮動一次,一般自每年的5月1日起執行新費率。
(三)統一基金管理
1. 工傷保險基金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由市和各縣(市)分級管理,分級平衡。
統一工傷保險基金預決算管理,實行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工傷保險基金的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按照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管理辦法執行。
2. 建立工傷保險市級調劑金制度
工傷保險市級調劑金以市區、各(縣)市上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額為籌資基數,按3%的比例計提,工傷保險市級調劑金累計額達到全市工傷保險基金一個月的支付水平時,暫停計提。市級調劑金經使用后不足全市工傷保險基金半個月支付水平時,恢復計提。工傷保險市級調劑金計提比例根據使用情況適時調整。
工傷保險調劑金主要用于彌補各地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的缺口、全市性的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等。調劑金調劑各地收支缺口的總額不高于當地財政對收支缺口的補助額。使用調劑金的地方,要切實加強管理,采取措施,盡快實現基金收支平衡。
全市工傷保險調劑金納入市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帳,專款專用。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四)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政策
各地要統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等相關規定規范工傷認定工作。各地要加強勞動能力鑒定的管理,規范業務流程。
(五)統一工傷保險待遇等標準
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統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中,原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的,統一確定為按寧波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職工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申報參保人員名單)24小時后發生工傷事故的,工傷保險基金可支付相關政策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實行市級統籌后,參保人員可在全市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工傷定點康復機構、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進行治療、康復和配置輔助器具。各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分別負責所屬工傷保險定點機構的管理工作。
(六)統一工傷保險業務經辦和信息系統
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國家、省、市有關經辦業務管理要求,統一工傷保險的經辦業務和服務流程,加快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全市工傷保險業務經辦聯網。
三、認真落實工傷保險推行市級統籌工作
(一)各地要按照工傷保險推行市級統籌的基本要求,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精心組織,認真落實好各項工作措施;要完善工傷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管理,加強對工傷保險基金的監管;要及時調整完善當地工傷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繼續做好工傷保險擴大覆蓋面工作;努力做好工傷保險申報參保、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待遇支付等環節的各項工作;加強工傷保險經辦業務能力建設,不斷提高工傷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四、 其他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