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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長假員工重新就業(yè)后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案情簡介】
宋某是石家莊棉七紡織服務有限公司職工,該單位于2008年8月份至今處于經(jīng)營性停產狀態(tài)。宋某為了生活于2011年3月初到晉州市彭某開辦的個體工商戶從事技術工作,主要負責調漿、制漿等工作,雙方?jīng)]有簽訂勞動合同,口頭約定月工資3500元。
【本案焦點】
員工與原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因企業(yè)經(jīng)營性停產放長假與新的用人單位發(fā)生用工爭議的,應否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律師點評】
勞動者建立兩重以上勞動關系沒有被法律、法規(guī)明確否定,但是實踐中也存在大量的爭議。有的意見認為勞動者只能與一個傭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有的意見認為勞動者可以與兩個以上的傭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本律師同意第二種觀點。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fā)展、生活節(jié)奏的加快,勞動者為了生存在兩個以上單位就業(yè)在實踐中大量存在。這種法律關系的建立難免就會發(fā)生這樣那樣的糾紛,而解決此類糾紛又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一度成為矛盾的爭議焦點。
為更好的解決此類糾紛,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十三日頒布實施了《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該解第第八條規(guī)定:“企業(yè)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yè)經(jīng)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fā)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為解決多重勞動關系提供了審判指導。
本案晉州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基于上述規(guī)定,裁決宋某與彭某個體工商戶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順利化解了雙方之間的爭議。
本文由石家莊市工傷職業(yè)病法律援助與研究工作站王勝利律師原創(chuàng),歡迎轉載,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
王勝利-律師
石家莊市工傷職業(yè)病法律援助與研究工作站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