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河北省:2008年調整工傷傷殘待遇、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 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傷殘待遇、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冀勞社[2008]67號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收入增長情況和城市居民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經省政府批準,在2007年對工傷職工傷殘待遇、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調整的基礎上,決定再次對全省工傷職工傷殘待遇、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相關標準進行統一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調整的具體方案 本次調整的范圍為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的工傷職工、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職工、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調整后的標準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150元,二級傷殘140元,三級傷殘130元,四級傷殘120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三)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級傷殘職工津貼。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增加傷殘津貼。五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10元,六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00元。 (四)生活護理費的調整。按照各統籌地區2007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確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本統籌地區2007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本統籌地區2007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本統籌地區2007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所需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的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五級、六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二、切實做好待遇調整工作 這次調整是在我省職工工資收入增長較快,最低工資標準、養老金標準均有所提高的情況下出臺的。在改革開放30周年和國務院頒布《工傷保險條例》五周年為工傷職工提高相關待遇,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包括工傷職工在內的廣大職工的關懷和愛護。各市勞動保障部門要充分認識工傷待遇調整的重要意義,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統一步調、統一標準,切實做好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調整工作。 收到本通知后,各市勞動保障局要抓緊以本地區名義起草調整的相關政策,報省勞動保障廳備案后,盡快完成待遇調整工作。工作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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