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泉州市出臺《關于貫徹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意見》
泉州市出臺《關于貫徹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意見》,從受益群體到報銷標準等做了多處調整。
受益群體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納入
適用范圍由原先的我市轄區內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擴大至現如今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其中,財政核撥(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在組織實施的第一年,按照其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工傷保險費;其工作人員2011年1月1日至《意見》發布之日期間,也能夠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區別在于,已經參加工傷醫療費用統籌或工傷保險,費用支付方為工傷基金,未參加者則由用人單位支付。
此外,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不納入工傷保險參保范圍。
建筑企業 應為農民工辦工傷保險
《意見》明確: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改擴建及拆除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含總承包、專業分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建筑法》有關規定,為農民工(含施工現場所有從業人員,下稱職工)辦理工傷保險。
需要注意的是,我市鼓勵建筑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之后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意外傷害保險替代工傷保險。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待遇時,采取與職業技術資格等級掛鉤的辦法。
伙食補助費 每人每天可報銷30元—50元
根據《意見》,工傷職工在統籌區內住院治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30元;經批準后轉到統籌區外就醫(含院外等待住院期)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50元。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經核定后將直接支付給工傷職工。
交通費 多種交通工具都可報銷
工傷職工轉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乘坐以下交通工具,可申請報銷:火車(包括動車)硬席(一般情況乘坐硬座;從當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之間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硬臥)、輪船三等艙和汽車(不包括出租小汽車)。此外,情況緊急,如需乘坐飛機的,應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并可在1000元以內據實報銷。
轉外就醫 院外等待期最長不超過7天
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并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否則將無法報銷轉外就醫的交通費和住宿費。同時,考慮路途、住院床位緊缺需要等待等因素,轉外就醫的工傷職工,可享受在外地就醫的院外等待住院期,院外等待住院期最長不超過7日。轉外就醫途中和院外等待住院期間所需的住宿費,據實報銷,每人每天住宿費不得超過120元。
另外,《意見》還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同時護理期限不低于其住院期間的天數。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后,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工傷保險基金將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泉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