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鄭州市工傷保險財務管理實施細則
鄭人社工傷(2011) 1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制度,規范基金財務管理,確保基金管理工作平穩、有序過渡,根據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鄭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鄭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鄭人社工傷〔2010〕8號)、《關于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后基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鄭人社工傷〔2010〕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鄭州市工傷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一月日
為規范工傷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根據《鄭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鄭人社工傷〔2010〕8號)、《關于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后基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鄭人社工傷〔2010〕9號)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基金財務管理模式
工傷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模式實行四統一,即:統一財務管理制度;統一工傷保險費籌集方式;統一工傷待遇發放流程;統一財務核算辦法。
二、工傷保險基金收入財務管理
(一)工傷保險基金收入管理
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可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設立一個收入戶,收入戶應嚴格按照工傷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規定的范圍使用。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使用的財務結算票據統一從市社保經辦機構領取。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每月25日結賬,3日內賬務處理完畢。出納人員根據收入戶余額,于每月28日前(節假日提前)將該收入戶資金全部匯入市社保經辦機構指定的基金收入戶,由市社保經辦機構進行帳務處理后轉入市級財政專戶。市社保經辦機構和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收入戶帳面月末均無余額。
月末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收入戶資金(含支出戶利息收入)上繳市社保經辦機構收入戶后,帳務處理如下:
借:上解上級支出—市級統籌基金
貸:收入戶存款(或支出戶存款)
市社保經辦機構:
借:收入戶存款
貸:下級上解收入——市級統籌基金——XX縣區
(二)工傷保險費征繳財務辦理流程
1.工傷保險費正常計劃征繳辦理流程:
注:① 業務部門將征繳計劃傳至財務部門。
② 財務部門對聯網單位發出聯網征收。
②-1第1—N次通過互聯網向銀行發送征繳計劃文件。
②-2銀行回傳征繳已結算文件。
②-3傳送已結算企業的銀行回單及企業清單。
②-4銀行向企業傳送回單。
③ 財務部門對委托收款單位發出委托收款憑證。
③-1打印委托收款憑證。
③-2核對無誤傳遞銀行辦理結算。
③-3銀行辦理結算后傳送回單。
③-4傳送已結算企業回單。
④ 向業務部門及臺帳登記部門傳送征收情況反饋。
⑤ 財務部門進行帳務處理。
2.工傷保險費補充征繳辦理流程:
A.填制補征委托收款憑證辦理流程:
注:①開具并傳送委托收款憑證。
②傳送銀行辦理結算。
③辦理結算后銀行向社保機構傳遞委托收款收賬單據。
④銀行向企業傳遞托收票據付款單據。
⑤財務部門向業務部門及臺帳登記部門傳送征收情況反饋。
⑥財務部門進行帳務處理。
B.繳存現金和銀行轉帳繳費辦理流程:
注:①企業經辦人員到業務部門核實繳費月份、金額。
②企業到銀行辦理繳存現金或轉帳。
③企業經辦人員持現金繳款單、轉帳受理單、計劃補征單到社保經辦機構財務部門辦理結算手續,開具收據。
④財務部門向業務部門及臺帳登記部門傳送征收情況反饋。
⑤財務部門進行帳務處理。
(三)工傷保險基金收入的財務核算
1.工傷保險費收入:
收到繳費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借記“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工傷保險費收入”科目。收到的現金應及時存入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
2.利息收入:收到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的利息,借記“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國家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規定轉讓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按債券帳面價值,貸記“債券投資”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
3.其他收入:收到工傷保險基金的滯納金及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借記“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4.收入戶的款項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的財政專戶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收入戶存款”科目。
5.財政補貼收入:收到財政補貼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財政補貼收入” 科目。
6.上級補助收入:各縣(市、區)接收市級社保經辦機構撥付的待遇資金時,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上級補助收入”科目。
7、下級上解收入:收到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時,借記“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下級上解收入—市級統籌基金—XX縣區”科目。
三、工傷保險基金支出財務核算
(一)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管理
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可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設立一個支出戶,支出戶應嚴格按照工傷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規定的范圍使用。市社保經辦機構和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支出戶應預留2個月的支付費用。
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每月8日前,將當月工傷待遇撥付計劃上報市社保經辦機構,上報的工傷待遇撥付計劃按照下發的表樣和要求填報。由市社保經辦機構統一向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撥付資金到位后每月15日前及時將工傷待遇撥付所需資金撥入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支出戶。
如遇重大突發性工傷事故等情況發生,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向市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補充支付資金,由市社保經辦機構向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后,及時將所需資金撥入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支出戶。
工傷保險基金支出要根據工傷保險的統籌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出,任何社保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開支標準。
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收到撥付資金后,帳務處理如下:
借:支出戶存款
貸:上級補助收入—市級統籌基金
市社保經辦機構撥付縣區時:
借:補助下級支出—市級統籌基金—XX縣區
貸:支出戶存款
(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財務辦理流程
注:①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財務部門收到業務部門傳送的工傷保險待遇撥付計劃。
②審核無誤后于每月8日前報送至市社保經辦機構財務部門。
③市社保經辦機構財務部門匯總市本級與縣(市、區)工傷保險待遇撥付計劃,審核無誤后向市財政部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撥付。
④市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后,將工傷保險待遇發放款項撥付入市社保經辦機構工傷保險支出戶內。
⑤市社保經辦機構將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待遇發放款項從支出戶統一撥付入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工傷保險支出戶內。
⑥市社保經辦機構和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委托銀行進行工傷保險待遇發放。
⑦銀行向社保經辦機構及時反饋工傷保險待遇發放情況。
(三)工傷保險費征重退款、個人多領工傷待遇等退回事項仍由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財務部門進行帳務核算。
(四)工傷保險基金支出財務核算
1.支付工傷保險醫療待遇支出、傷殘待遇支出、工亡待遇支出等款項,借記“醫療待遇支出”、“傷殘待遇支出”、“工亡待遇支出”、“其他待遇支出”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
2.收到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借記“支出戶存款”,貸記“財政專戶存款”。
3.按規定用工傷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債券投資”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4.征重退款,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同時紅字沖收入,貸記“工傷保險費收入”科目;個人多領工傷待遇退回事項,借記“收入戶存款”科目,同時紅字沖支出,借記“醫療待遇支出”、“傷殘待遇支出”、“工亡待遇支出”、“其他待遇支出”等支出科目。
5.上解上級經辦機構工傷保險收入、利息收入等,借記“上解上級支出—市級統籌基金”科目,貨記“收入戶存款(或支出戶存款)”科目。
6.每月將應支付的待遇資金撥付縣(市)、區時,借記“補助下級支出—市級統籌基金—XX縣區”,貨記“支出戶存款”科目。
四、工傷保險基金結余的管理與核算
(一)基金結余的管理
1.以2010年12月31日為基準線,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依據2010年12月31日年終帳務結算后基金財務報表的數據進行賬務結轉,市社保經辦機構財務部門根據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2010年12月31日的報表進行帳務數據核對。
2.各縣(市、區)原有工傷保險基金結余,暫封存于各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經鄭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審計部門審計后,再由市級社保、財政部門按其審計結果進行接收,結余資金及時上繳市級工傷保險基金專戶。凡涉及市級統籌實施前工傷保險基金的相關事項,由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財政部門負責解釋,涉及市級統籌實施后基金的相關事項由市級社保經辦機構、財政部門統一解釋。
3.暫封存于各縣(市、區)工傷保險財政專戶中的結余基金,屬市級統籌基金,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審批不得動用和調整。凡發現擅自動用和調整基金結余的,將給予嚴肅處理。
4.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新形成的工傷保險基金與市社保經辦機構的工傷保險基金同屬市級統籌基金,嚴格實行全額繳撥、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由市社保經辦機構統一調劑、管理和使用。
(二)基金結余的賬務核算
年末,基金收入科目余額轉入工傷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工傷保險費收入”等基金收入類科目,貸記“工傷保險基金”科目。結轉后基金收入類科目應無余額。
基金支出科目余額年末轉入工傷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工傷保險基金”科目,貸記“醫療待遇支出” 等基金支出類科目。結轉后基金支出類科目應無余額。
五、工傷保險基金財務報表的編報
(一)月、季報: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按照工傷保險基金報表填制規定及時編制月、季報表。次月3日前、季末次月7日前(遇節假日提前上報)將工傷保險基金月、季報表報送市社保經辦機構財務部門,由報表編制人員將全市的工傷保險基金月、季報表收集匯總,編制全市月、季報表,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上級經辦機構。
(二)年報:每年度結束后,在規定期限內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按基金年度預算和決算報表填報要求編制年度預算和決算報表,并將基金下年度預算報表和本年度決算報表及財務分析報送市社保經辦機構財務部門。由市社保經辦機構財務部門匯總編制全市基金年度決算和預算報表,進行基金財務分析,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上級經辦機構。
(三)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上報的基金財務報表,應加裝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應注明經辦機構名稱、社會保險基金名稱、報表所屬年度、季度、月份、報送日期,并由經辦機構領導和財務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上報紙制基金財務報表的同時應報送電子報表。
六、工傷保險財務基礎管理工作
(一)財務人員配置
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應設置財務部門,根據實際需要配置財務人員,負責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范圍內收入戶、支出戶的財務核算及管理工作。配置的財務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持會計從業資格證上崗。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應盡可能保證財務人員的穩定性。
(二)工傷保險基金財務核算工作規范
1.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財務人員在進行日常的基金會計核算工作中,應嚴格遵守《會計法》、《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相關的社保基金管理政策法規規定。
2.建賬:市社保經辦機構和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財務人員通過使用“用友軟件”對工傷保險基金財務核算工作進行會計電算化管理,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及上級經辦機構的有關規定,統一設置總分類帳、日記帳、各類明細分類帳;統一設置科目。
3.出納人員收到有關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支出的各類銀行回單,整理后轉交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審核無誤后做賬務處理。出納人員根據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銀行日記帳發生額、余額及時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有未達帳項,及時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做到帳實相符。
4.賬務處理: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要嚴格執行《社會保險財務會計制度》,實行收付實現制。帳務處理實行會計電算化,會計人員收到出納傳遞的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支出等各類原始單據,審核無誤后,根據《社會保險財務會計制度》及相關政策法規,通過用友財務軟件,編制記帳憑證,并及時進行審核、記帳、對帳、結帳。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證相符。
5.基金財務報表編制:會計人員根據基金總帳余額表,按照有關制度,運用用友財務軟件中的電子報表系統,從基金總帳余額表中自動取數,編制月、季、年度基金財務報表。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不得報送手工填制的月、季、年度基金財務報表。基金財務報表按統一下發的表樣上報。
基金財務分析報告應主要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6.工傷保險基金財務核算工作要強化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結余狀況進行定期的內部稽核,確保基金的安全與完整。
(三)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工作規范
1.嚴格遵守《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有關的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規定,認真遵照規定和程序進行工傷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按時足額籌集工傷保險基金,不得采用以物抵費的形式違規征繳工傷保險費,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應征繳的工傷保險費。
2.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借支工傷保險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動用工傷保險基金進行除國債投資外的其它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本《實施細則》自2011年1月1日起實行,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