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解析:什么情況算工傷
2012年7月1日起,武漢市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除外)、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被納入武漢市工傷保險統籌,一系列熱點話題隨之引起了市民的關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傷?因公喝酒傷身算不算工傷?“過勞死”是否是工傷?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與生育保險處處長徐幫學對這些問題進行了講解。
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 算不算工傷視情況而定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實際操作中,“上下班途中”的概念沒有具體、明確的界定,因此碰到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不能千篇一律。比如職工下班后順便買菜時發生交通意外,或是改變日常路線上班時發生交通意外,這算不算是“上下班途中”、是不是工傷,往往存在著不少爭議。
業內認為,“上下班途中”應從行程路線、上下班時間和行程所需時間三個方面的合理性進行理解。行程路線是指上班與居住地點之間的合理路線,居住地點包括單位提供的住地和本人常住地等。上下班時間是指正常工作或加班加點的開始或結束的時間。行程所需時間是指本人選擇的行程路線和交通工具從單位到住地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案例:張某的上班地點和住址都在武昌,他每天開車上下班的正常行程所需時間為半個小時。某天張某下班后到漢口的一家酒店和朋友吃飯,途中張某的車與另一輛小車發生了碰撞,張某受傷需住院治療。徐幫學分析,“從案例來看,張某下班后去漢口的酒店吃飯,這已偏離了他平時下班回家的合理路線,而且張某去酒店吃飯與工作無關,因此張某受傷不應該認定為工傷。”
那么,職工提前上下班遇到車禍,能算工傷嗎?徐幫學稱,這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比如有的職工習慣提前一個小時上班,并且經過勞動部門調查取證后能給予證實的,那么即使未到正常上班時間,如果發生了車禍也算上班途中。
職工中途下班則必須要由有批準權的領導批準。如果領導批準了,提前下班途中受傷的可算是工傷,否則不算。另外,職工上班時請假出去看病或是辦私事出意外,一般不能算是工傷。
徐幫學還提醒,在上下班途中、因公出差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能否申請工傷,市民一定要把握好幾個因素。
其一,交通事故不僅僅包括機動車引發的事故,其它非機動車輛引發的交通事故,也都在申請工傷認定的范疇之內。
其二,發生交通事故后,市民一定要報警。往往,機動車雙方發生碰撞或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碰撞時,市民習慣報警,但是自行車與電瓶車等發生碰撞時,多數市民不習慣報警,而是選擇“私了”。徐幫學稱,如果想申請工傷認定,必須要有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報告書。
其三,交通事故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才能申請工傷認定。
徐幫學介紹,交通事故責任包括完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等。如果在車禍中職工負同等責任或是負小部分責任,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如果負完全責任或是大部分責任的,則不在工傷保險待遇范疇之內。
其四,職工無證駕駛,或是駕駛無牌照車輛,以及闖紅燈、酒駕,一旦發生了交通事故,不管責任大小,都不能申請工傷保險。
陪客戶喝酒傷身 不屬于工傷
楊先生在一家私企從事銷售工作,經常要在外應酬客戶。前不久,他應領導的要求陪客戶吃飯洽談業務時,由于飲酒較多而中毒,住院花去幾千元。楊先生找單位報銷,但單位不予報銷。
徐幫學介紹,《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職工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之一的,都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再者,工傷認定的三要素是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楊先生飲酒受傷,既非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也不屬于完成工作所必需的。因此,雖然楊先生是受領導要求陪酒,但不屬于工傷。
出差期間受傷 并非都是工傷
某企業職工陳某,因公去外省出差一周。在回武漢的頭天晚上,陳某與當地的朋友聚會后,在回賓館的途中與一私家車相撞受傷,交警認定私家車負全責。陳某認為車禍發生在出差期間,應該算是工傷,申請工傷認定。
徐幫學稱,工傷的認定有三大要素,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一定要與工作有關系,才能申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陳某雖然是因公出差,但他發生車禍時的原因并非與工作相關,而是與朋友聚會等私人原因,因此,嚴格來說不能算工傷。
因工作引起的中暑算工傷,“過勞死”、頸椎病不算
由于工作壓力大,“過勞死”的例子時有發生。而對許多人來說,長期伏案工作易患有頸椎病。“過勞死”、頸椎病是否算是職業病,從而認定是工傷?
記者了解到,在《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認定“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目前,我國現行職業病目錄有10大類115種,“過勞死”、頸椎病等都不包括在內。我國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過勞死”其在死亡原因的確定上比較復雜,各個行業對勞動強度的衡量標準各異,勞動者自身對于勞動強度的承受能力也存在差異,因此勞動者死亡結果的發生與過度工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調查取證的難點。而頸椎病同樣如此。“因此,單從目前法律規定來看,無法認定"過勞死"、頸椎病等為職業病并認定它們為工傷。”徐幫學稱,隨著頸椎病、“過勞死”等頻發,今后它們或許會被納入職業病范疇中。
不過,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勞動者因高溫作業引起中暑的,可申請工傷認定。經診斷為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法規
10種情形被認定為工傷
徐幫學稱,《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的認定有明確的規定。
其中,職工有以下7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是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的,也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但是,如果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單位未辦工傷保險職工因工受傷也可享工傷待遇
徐幫學稱,工傷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如果因工作受傷,但單位未辦理工傷保險,那么經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后,職工仍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相關費用需由用人單位支付。
徐幫學提醒,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之一就是必須要有勞動合同。因此,職工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尤其是一些危險系數較大的行業。
據他介紹,如果職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工傷,則需由勞動仲裁部門來確定該職工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周期較長,從而會影響到職工正常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012年工傷保險待遇暫按2010年職平工資核算
傷殘人員生活護理費、工亡人員喪葬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是與上年度武漢市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掛鉤的。但是,由于武漢市統計部門暫未發布2011年度的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因此,2012年度的部分工傷保險待遇暫按2010年度的職平工資來算。
具體而言:傷殘人員生活護理費;工亡人員喪葬補助金;傷殘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2010年度武漢市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核算。2010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為38428元。
徐幫學稱,待統計部門發布2011年度的職工平均工資等相關數據后,工傷保險待遇再按新數據來核算,該補齊的補齊。
楚天金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