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見
蘇勞社醫[2006]11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精神,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勞社部發[2006]15號)、《關于實施農民工“平安計劃”加快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19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地要高度重視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民工已經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城鎮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他們大多從事苦臟累工種,工傷事故風險較大,迫切需要工傷保障。各地要從以人為本,加快實現江蘇“兩個率先”、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高度出發,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農民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的要求,把加快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作為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優先安排,充分結合農民工的就業特點,制定完善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政策和辦法,積極有序地開展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
二、本省區域內使用農民工的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都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使用農民工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按照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在國家關于機關單位的工傷保險辦法出臺前,機關單位和依照或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使用農民工的,也要優先為其辦理工傷保險。
使用農民工的用人單位尚未參加其它社會保險的,應當允許其優先參加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不得以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為由而限制其參加工傷保險。
三、要根據地處鄉、鎮等農村區域內企業使用農民工的特點,因地制宜地制定農村區域內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辦法,在鄉鎮政府統一協調下,充分發揮鄉鎮勞動保障所(站)職能,集中動員,整體參保,加快推進地處農村區域內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擴面工作。
四、建筑企業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對工程建設周期較短或使用農民工流動性較大的建筑企業,可以采取靈活有效的辦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具體辦法由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當地政府同意后實施。
要認真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協調建設主管部門對未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不得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勞動保障部門不得為其出具《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予以暫扣或者吊銷。
五、農民工同時在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就業的,其就業的每一個用人單位都應當分別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應當由其受傷時為之工作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使用農民工人數占全部職工比例大于70%的,兩年內,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可以在經辦機構確定的繳費費率基礎上最低下浮40%執行;使用農民工人數占全部職工比例大于50%小于70%的,兩年內,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可以在經辦機構確定的繳費費率基礎上最低下浮30%執行。兩年后,以上用人單位按正常費率繳費。機關、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費率按照行業分類的最低基準費率執行。使用農民工的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仍按原規定執行。
七、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本人可以到所在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應當對未參保的用人單位進行監察,督促用人單位限期參保。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為其參保的,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有力手段強制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此外,用人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的費率可以按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繳費費率最高上浮50%執行。
勞動保障部門對在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以及處理工傷爭議中發現受傷農民工所在單位尚未為其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及時告知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予以查處。
八、農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省政府《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應當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農民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均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并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后,農民工繼續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
九、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農民工,以及因工死亡農民工的供養親屬,本人提出自愿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應當予以辦理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手續。具體享受標準按照省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2005]6號)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標準執行。
十、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管理。各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農民工參保個人檔案,為參保農民工制發工傷保險參保卡,告知其享有的工傷保障權益和維權渠道;要設立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查詢和舉報電話,幫助其查詢參保繳費情況和有關政策規定;要加強用人單位使用農民工和參加工傷保險的統計工作,為規范農民工管理和服務提供準確、及時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