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新聞
一起事故,三重賠償
一起事故,三重賠償
女清潔工趙某上班打掃馬路時,被一所學校倒塌的圍墻砸傷。隨后,她通過一系列訴訟,先后獲得人身損害賠償、工傷賠償、商業保險賠償共計14.7萬余元。
省高院昨日稱:趙女士損害一案三項賠償均獲成功,在省內應屬第一例。
趙女士今年53歲,來自天門農村,2003年應聘為洪山區一名清潔工。2006年5月5日中午,她在省旅游學校院墻旁掃馬路時,校院墻倒塌,將她砸傷。法醫鑒定為8級傷殘。學校向她支付醫療、生活費3萬余元。
但她堅持將旅游學校告上法庭索賠12萬余元。該案經一審、二審后,于去年4月經武漢市中院調解后達成調解協議:由旅游學校賠償趙女士7.56萬元。
去年6月,趙再次將聘用單位洪山區城管局告上法庭,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7萬余元。法院一審認為,趙在受傷后通過起訴,獲得省旅游學校賠款,且該賠款高于工傷待遇賠償金,不應該再享受工傷待遇。趙對此判決不服提出上訴。
武漢市中院審理后認為,人身侵權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兩者不能抵銷。終審改判由洪山區城管局向趙某支付2.96萬余元工傷賠款。
昨日,剛接到終審判決的趙女士告訴記者,由城管局為自己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也獲得理賠,保險公司已批準下發賠款4.2萬余元。
律師觀點
像趙女士一樣受到損害的案例很普遍,但像她這樣選擇兩種或三種索賠的方式,可能是許多人沒想的事。
民事侵權、商業保險與工傷保險竟合時,工傷職工可同時獲得上述三種形式賠償:民事侵權行為,應由侵權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工傷保險是國家強制性保險,單位必須履行賠償職責;商業保險是一種個人選擇險,不能作為工傷保險的替代品,個人有享受理賠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