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
受傷職工申請仲裁無果,法院直接作出判決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工傷發生之后,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有協商、調解、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當事人申請仲裁遲遲沒有結果,那么當事人可以據此直接向法院起訴嗎?法院會對工傷索賠作出裁判嗎?
日前,甘肅省隴南市中級法院的一個判決給出了答案。
打工眼受傷了
2009年3月,甘肅省禮縣19歲的農民白新兵經陳愛紅介紹到該省徽縣一個磚廠打工,工作是駕駛電瓶車運輸磚坯,按件計酬。
2009年7月11日下午,白新兵在用老虎鉗剪切磚機使用的鋼絲時,鋼絲反彈打中他的右眼,當時只發現右眼有紅點,陳愛紅幫白新兵在附近藥店買了眼藥水滴上后,并沒有到醫院診治。
幾天后,白新兵覺得眼睛傷情嚴重,于7月20日由磚廠派人送到徽縣人民醫院治療。醫院給出的結論是:右眼外傷性白內障,右眼鈍挫傷,上級醫院進一步治療。
第二天,磚廠又派陳愛紅帶白新兵到天水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直到2009年8月10日出院。出院時,醫院給的診斷顯示:右眼球穿孔傷,外傷性白內障、玻璃體積血右虹睫炎;治療結果:治愈;出院醫囑:患者要求出院,繼續治療,隨診。
2009年12月10日,白新兵在家人陪同下再次住進天水市第二人民醫院,13日白新兵右眼進行人工晶體植入術,2009年12月19日治愈出院。
白新兵第一次住院的醫療費8644元由磚廠陳愛紅支付,第二次住院醫療費用6394.82元由白新兵家人支付。
白新兵出院后,又在磚廠工作了三個月時間,后被家人接回了禮縣。
此后,白新兵于2010年7月10日向隴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了工傷認定;同年12月29日,隴南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白新兵為七級傷殘。
起訴討賠償
受傷后,白新兵多次與磚廠協商賠償,但企業總是以種種理由推脫,為此,白新兵向徽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此后又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磚廠不愿意賠償,認為白新兵不是磚廠招進的工人,對他的勞動管理權以及工資定額都是由介紹人陳愛紅決定的,磚廠與白新兵之間沒有管理與被管理關系,而是承攬合同關系,根據法律規定,磚廠對白新兵的傷不應該承擔責任。
甘肅省徽縣法院經審理認為,白新兵與磚廠之間的勞動關系成立,陳愛紅與磚廠之間的關系不符合承攬的規定。白新兵右眼受傷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工傷,事實證據充分。《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據此,白新兵依法享有工傷醫療待遇。白新兵被鑒定為七級,扣除磚廠已支付醫療費,剩余醫療費共計4307.82元,應由磚廠承擔。徽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磚廠一次性賠償白新兵工傷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資等共計49527.82元;由磚廠在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