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新聞
雖獲事故賠償款,工傷保險仍應得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來源:www.wnpump.cn時間:2009-6-19人氣:1970
原告黃春花之夫周小清系被告周嶺林場職工。被告周嶺林場與被告吉水社保局建立了社會保險關系。2008年2月6日,周小清因公被朱某駕駛的摩托車撞倒,經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后,原告方獲得交通事故賠償款15萬元。同年3月,周小清被認定為工亡。6月,被告社保局核定周小清工亡待遇6.26萬元。事后,社保局卻以原告已獲得了交通事故賠償款15萬元,且所得賠款超過了工傷保險待遇,周小清家屬不能獲得雙重賠償而拒付工傷保險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工傷(含工亡)與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侵權競合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工傷保險補償關系,與侵權人之間形成侵權之債的法律關系。工傷保險補償關系成立與否,無需考查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即使工傷事故系第三人侵權所致,也不影響工傷職工及親屬主張工傷保險待遇。本案中,周小清已認定為工亡,原告依法有權獲得工亡保險待遇。據此,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吉水縣社保局支付原告黃春花等人工傷保險金1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