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新聞
慈溪市實施工傷保險費浮動辦法
慈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慈溪市企業繳納工傷保險的費率已于2012年5月1日起上調,并實行費率浮動的辦法,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費率將與用人單位的工傷發生率、工傷保險費使用、職業病發生和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掛鉤。
慈溪市現行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是在2006年制訂的,但隨著2011年1月1日起國務院新的 《工傷保險條例》的貫徹實施,由于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提高、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增加,導致慈溪市的工傷保險基金出現了入不敷出的情況。本次調整,將更加有效保障參保職工的權益,促進企業的安全生產和工傷預防意識。
根據新政策,一類行業的基準費率由現行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0.5%調整為0.6%;二類行業的基準費率由1.0%調整為1.4%;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由2.0%調整為2.1%;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準費率仍保持0.4%不變;二、三類行業中已發生職業病例的職業病高危企業基準費率為3%。
新政策采取費率浮動的辦法。即繳費費率與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用收支、工傷發生率、職業病發生和安全生產情況掛鉤,一般每年浮動一次。一類行業和事業類的用人單位,按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
企業本年度的工傷發生率大于等于6%的,繳費標準要上浮一檔。不過,因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傷害、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因工外出期間受到事故傷害等非直接安全生產經營引起的傷害事故和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的傷害所發生的工傷,不計算在工傷發生率內。
新政策還將用人單位的安全誠信等級作為繳費標準浮動條件。如獲得慈溪市安全誠信企業“A級”、 “B級”稱號的企業,同時本年度企業的工傷發生率小于1%,工傷基金支出在該企業待遇總額占繳費總額的比例低于80%的,企業繳納的費率還可以在其他下浮條件基礎上追加下浮。如果企業只有 “D級”稱號,那么將對費率進行追加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