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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離崗后查出職業病,如何維權?
“難以確認的勞動關系”系列報道之二
職工離崗后查出職業病 如何維權?
核心提示
當前社會,職業病正在成為影響很多職工健康的隱形殺手。很多職工都是在離崗多年后才被查出患有職業病。
可是這些人在申請工傷認定時,卻因難以確認勞動關系而無法進行。有時甚至是患職業病的職工已離開人世,勞動關系也遲遲無法確認,致使其得不到應有的工傷賠償。
人們在為這些職業病患者扼腕的同時,不禁深思,由于勞動關系難以確認,一旦再發生職工離崗后查出職業病的事件,該如何維權?
A 壯年農民工死于矽肺
2011年3月,年近70歲的張忠貴給兒子張后廣舉辦了一場葬禮,他那38歲,正值壯年的兒子死于塵肺病。
1999年,張后廣到北京打工。當時,他在北京某工貿有限公司從事防盜門打沙工作。由于工作需要,張后廣需要用高壓氣泵把沙子噴到防盜門上用以除銹,氣壓必須達到8個壓力以上才能完成。張忠貴回憶,當時,曾聽兒子說過,工作時滿屋子都是塵土,甚至看不清站在對面的工友。“兒子常說,老板給發了口罩,沒事。”張忠貴說。可是,這個小小的口罩,根本無力阻止粉塵對張后廣身體的侵害。
2003年底,張后廣不再從事打沙工作,轉而在防盜門下料門框流水線上工作。盡管已經遠離了打沙,可是,死亡的陰影已經籠罩了張后廣。
2005年底,張后廣被該工貿公司辭退,被辭退的他并沒有享受到離崗前的體檢待遇。此后,張后廣開始感覺身體不適、胸悶氣喘。2009年,張后廣被診斷為肺結核,2010年10月被診斷為矽肺Ⅲ期,2011年3月29日死亡。
2011年4月2日,張忠貴給兒子辦完葬禮后,希望能申請工傷認定。然而,讓他沒有想到的是,盡管有張后廣當時的工作證和幾名工友的證詞,但由于沒有勞動合同,該工貿公司拒不承認張后廣是其單位職工,雖然最后勞動仲裁部門裁決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可是該工貿公司不服裁決,向其所在轄區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后,經過協商,該工貿公司給了張忠貴33萬元,可是由于難以確認勞動關系,原本很普通的一個案子,仲裁打了半年,一審開了三次庭,也是耗時半年。這一年多的時間里,張忠貴在老家和北京來回奔波,人力財力都耗費巨大,而且原本依照法律規定能拿到的55萬工傷賠償也被打了折。
B 到死也沒能確認勞動關系
“動不動就咳嗽,不能進行體力勞動,甚至走路也不能走太長時間,偶爾得個小感冒還要擔心由此誘發肺氣管感染。”老趙的女兒這樣向記者介紹父親去世前的情況。
老趙曾是省會某石材加工企業的一名職工,主要負責切割大理石。這個和石頭打交道近10年的人,最終在塵肺病的折磨中離開了人世。
在老趙女兒的記憶里,用來阻擋父親工作時吸入粉塵的只是單位發的一個口罩,每天下班,父親的頭發上、臉上全是白粉,連吐口痰都是渾濁的灰白色。
2006年,老趙離開了這家石材加工企業,此后,他也曾先后在一些建筑工地上工作過。2010年,他被查出患有矽肺Ⅲ期。
老趙的女兒想為父親申請工傷認定,可是該石材加工企業卻認為老趙查出患有矽肺時,已經從企業離開多年,和企業已經不再存在勞動關系,導致工傷認定難以進行。
此后,老趙的女兒開始輾轉為父親的遭遇討說法。可是,直到老趙去世,都沒有等到確認勞動關系。
記者從河北以嶺醫院了解到,目前塵肺病是我省主要的職業病,由于塵肺病的發病過程比較緩慢,同時,其癥狀沒有特異性,不容易引起人的警覺,因此,當職工發現自己患上塵肺病時已經晚了。目前在以嶺醫院接受診治的塵肺病患者都是Ⅱ期、Ⅲ期的,他們在這里接受包括呼吸功能訓練、心肺功能訓練等在內的康復治療,以此來緩解肺纖維化的程度,從而減緩發病進程。
據了解,塵肺病易引起上呼吸道感染、肺心病等合并癥,患者會因心臟衰竭,窒息而死。
C 勞動關系難確認致使維權難
“職業病發病具有相對緩慢的特性,造成了一些患病職工的維權難。”河北決策律師事務所律師楊保利表示,職工申請職業病診斷,首先要準備包括職業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等材料。而上述材料通常保存在用人單位,然而,要用人單位憑良心提供病人的這些資料來“自證其罪”是非常困難的,而此時,用人單位往往會通過拒不承認和職工存在勞動關系的手段來逃避責任。
“職業病患者大多數是外來農民工,為了舉證,常常要在老家和工作地之間奔波,在維權期間要付出大量的住宿費和生活費,這會使他們的生活會陷入更加困苦的境地,增加了維權成本。”楊保利說。
石家莊市工傷職業病法律援助與研究工作站律師王勝利也表示,職工離崗后查出患有職業病,在確認勞動關系時障礙重重,主要是因為工作時用人單位沒有和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加上職工查出職業病后往往已離崗較長時間,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大都滅失。再加上,有的職工在離開曾從事過的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工作后,從事了其他的工作,這也成為用人單位推卸責任的借口。
“在確認勞動關系時,有時用人單位會拿‘時效’說事。”王勝利表示,他曾受理過的案件中,有職業病患者想進行職業病診斷和工傷認定,通過法律途徑確認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會主張已經超過一年仲裁時效。“其實,用人單位這種主張是錯誤的,更讓人無法接受的是很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不予受理。而事實上,申請確認勞動關系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而很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卻錯誤理解了‘時效’制度的本意,導致確認勞動關系受阻。”王勝利說。
王勝利表示,為了方便維權,職工一定要長期保存勞動關系證明(如工作證、工資條等能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如果用人單位為職工進行了崗前或崗中的健康體檢,職工一定要保留體檢結果,離開單位時也一定要向單位討要自己的健康監護檔案、體檢報告等。
而楊保利也表示,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動者一定要做到主動要求用人單位為其進行健康檢查,要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河北工人報 記者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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