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執行問題的復函
作者:來源:時間:2013-1-15人氣:2856
關于《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執行問題的復函
閩勞社函[2006]216號
南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市《關于執行<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有關問題的請示>》(南勞社[2006]綜146號) 悉。經研究,并經請示勞動保障部工傷保險司同意,現函復如下:
勞動保障部2002年4月5日頒發的《關于印發<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8號)附件《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第4條,即“對未列出的其他傷病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條目,可參照國家標準《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相應條目執行”是這樣理解的,即該條款是對總則2.1“本標準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兩個程度檔次”、2.5“本標準將《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級和5至6級傷殘程度分別列為本標準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的范圍”的補充說明,即僅對大部分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兩個程度檔次作出補充規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中沒有將7至10級傷殘程度列入因病和非因工傷殘程度的鑒定范圍。
特此函復。
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