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新聞
頂崗實習“學生工”應納入工傷保險
近日人社部擬定了《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規定,全日制普通大專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到企事業等單位實習,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的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學生實習期間受到事故傷害的,可通過商業保險等途徑予以保障。
《征求意見稿》這一規定,很有商榷的必要。先舉一個例子:A和B兩名20歲的年輕人,在同一間工廠操作同一種機器,因為業務不熟違反操作規程將手砸斷,結果大相徑庭。其中A很快獲得工傷保險足額的賠償,而對B,老板卻說要走商業保險,商業保險來了,又說B自身有過錯,要承擔責任不能賠償。結果,B很無助,而老板則大呼冤枉:我都買商業保險了,不關我事。
“同工不同命”,什么原因?因為B是從技校來頂崗實習的學生,“不屬勞動關系”,不能參加工傷保險,而A不是學生,屬勞動關系,可以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體現保障,只看是否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保障能力強;商業保險遵循民事原則,還要看有無過錯,賠償標準也千差萬別。
還有一個例子,其他情況和上述企業一樣,不同的是這家工廠是“黑”工廠,老板根本就沒有買保險。A和B發生事故后,同時投訴到勞動部門,結果,對A沒有任何爭議,老板要按工傷保險的標準自掏腰包賠償,而B則對不起,你不屬“勞動關系”,不歸我管,你上法院要說法吧。
顯然,僅僅因為兩者的身份不同,就“同人不同命”、“同工不同命”,十分不合理。目前很多技工類學校與企業掛鉤,高年級學生到企業中實習,這種實習與一些大學生社會實踐式的實習不一樣,是嚴格按工廠管理,為企業生產,稱為“頂崗實習”,實習生與工廠的工人并無分別。特別是在目前“缺工”的背景下,有一些企業還與某些學校合謀用“實習”之名,行“用工”之實。不管有沒有法律上的所謂“勞動關系”,這種“學生工”其實就是勞動者,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工傷保險的本義,是要保障勞動者的工傷權益,減少社會矛盾和糾紛。如果拘泥于“勞動關系”,即使有所謂的“商業保險”,仍然很難保障頂崗實習的“學生工”合理的工傷權益,無助于減少社會矛盾和糾紛。實際上,很多企業是希望為“學生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因為費率并不高,卻可以大大分散“學生工”的工傷風險。
社會保險的保障對象,也早已突破了“勞動關系”。建議《征求意見稿》充分考慮到當前用工的實際情況,將事實上的勞動者———頂崗實習“學生工”,通過某種形式納入到可靠的工傷保險保障中。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