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新聞
入職即有勞動關系,摔傷算工傷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
中新網(wǎng)徐州2月26日電 (李東艷徐冉謝立華)中年婦女崔麗娟應聘到某酒店當洗碗工,沒想到上班第一天就不幸摔成“骨盆骨折”,在社保局認定為工傷后,酒店方卻以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為由,否認崔麗娟是其員工,拒絕工傷賠付,并打起了行政官司。這種情況到底算不算工傷?26日,此案有了結(jié)果,經(jīng)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該院終審作出駁回酒店方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判決,即支持社保局對崔麗娟工傷的認定。
2011年7月7日,40歲露頭的婦女崔麗娟應聘到徐州某酒店打工,工作是洗碗工,隨后,崔麗娟與酒店方約定了工資等事項并領取了工作服。身為農(nóng)民,崔麗娟覺得能有份工作,自然是欣喜的事情,況且洗碗對她來說也不是多累的事情。當天,崔麗娟就上班了,工作時間是從早上10點到晚上23點。
當天晚上23時10分左右,崔麗娟在酒店第一天的工作結(jié)束后,便跟隨其他同事一起前往保衛(wèi)室履行簽字下班手續(xù),不料途中因沒有燈光和護欄,她一不小心沒站穩(wěn),從高處摔到地上受傷,其后被送到醫(yī)院救治。經(jīng)醫(yī)院診斷,崔麗娟“骨盆骨折”。
崔麗娟覺得,第一天上班,天黑加之不熟悉路以致出事,應該算工傷。于是,同年8月11日,崔麗娟向社保局申請了工傷認定。在履行相關手續(xù)未得到酒店所屬公司任何回復后,社保局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崔麗娟提交的相關證據(jù),于當年10月認定崔麗娟為工傷,并將決定書送達給了酒店所屬公司。
然而,這家酒店所屬公司認為不是工傷,于2012年7月2日向徐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復議,其后,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酒店所屬公司不服,認為其與崔麗娟雙方?jīng)]有建立勞動關系,崔麗娟不算是公司的員工,而且崔麗娟不知為何會走錯路受傷,因此與公司沒有關系,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但崔麗娟覺得公司是在推卸責任,她覺得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是雙方已經(jīng)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在工作中出的事,怎么就和單位沒瓜葛?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社保局具有工傷認定的法定職權(quán),其在酒店方未提供任何證據(jù)的情況下,根據(jù)崔麗娟提交的證據(jù)材料,認定崔麗娟受傷屬于工傷,符合法律規(guī)定。遂判決駁回了酒店方的訴訟請求。
酒店方不服,提起了上訴。徐州中院二審認為,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酒店方雖在訴訟程序中否認崔麗娟是其單位職工,不認為是工傷,但其在工傷認定階段不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社保局根據(jù)崔麗娟提供的證據(jù)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崔麗娟在工傷認定階段提供的證據(jù)證實其和酒店方雖還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她已經(jīng)從事了相關的工作,雖然僅僅一天,但事實上也建立了勞動關系,其在在工作區(qū)域、工作時間、因為工作原因受傷,符合工傷認定的基本要素,應當認定為工傷。據(jù)此,社保局的工傷認定,符合相關程序規(guī)定。最終,該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酒店方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入職勞動,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有多少勞動者享受了這一待遇,又有多少勞動者因為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享受不到工傷待遇。只有不讓單位在違法中收益,才能促進用人單位守法,促進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