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
天水市工傷認定辦法
天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印發《天水市工傷認定辦法》的通知
天人社發〔2012〕268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直各部門、各企業,駐市部省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工傷認定辦法》(人社部第8號令)、《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88號)和《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辦法》(甘人社廳發〔2012〕16號),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工傷認定工作。現將新修訂的《天水市工傷認定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天水市工傷認定辦法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
附件
天水市工傷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工傷認定范圍,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工傷認定辦法》(人社部第8號令)、《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88號)和《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辦法》(甘人社廳發〔2012〕16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天水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因工負傷、患職業病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各類用人單位和人員。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90天。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六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證明材料依據天人社發〔2012〕2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與用人單位對勞動關系有爭議的,職工應當提交有效的勞動關系爭議仲裁裁決書或法院判決書;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三)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四)職工與近親屬關系證明;
(五)職工本人一寸照片一張;
(六)其它相關材料。
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完整并符合要求,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
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
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九條 用人單位超過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時限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1年時限內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但從職工事故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期間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和《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系,該職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自診斷、鑒定之日起一年內,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向原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十一條 達到退休年齡或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其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以進行以下調查核實工作: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并作出調查筆錄;
(三)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第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和格式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
(二)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用人單位下達《甘肅省職工工傷認定調查取證通知書》,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工傷認定書》。
第二十條 《工傷認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申請人全稱;
(三)工傷認定受理時間;
(四)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五)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六)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認定為不屬于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七)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八)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書》應當加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第二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二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工傷認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辦理《工傷證》。送達方式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發生的職工工傷事故申報材料的收集報送、勞動關系確認、調查核實和工傷認定結論送達等工作(具體經辦流程依據天人社發〔2012〕2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或者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工傷認定結束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七條 進行工傷認定調查核實時,用人單位及人員拒不依法履行協助義務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整改,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與上級機關法規不符的,按上級法規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天水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04年8月23日頒布的《天水市工傷認定暫行辦法》(天勞社〔2004〕10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