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
未簽勞動合同工作4天受傷算工傷,應獲得工傷賠償
一村民到宜州市一家工廠工作才4天,便在工作中受傷,且落下十級傷殘。由于傷者與工廠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能否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傷者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日前,宜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就雙方的糾紛依法作出判決。
姚某是貴州省荔波縣人。2011年2月24日,姚某和幾個老鄉一起到廣西宜州市一木材加工廠做工,負責切割木材。工廠與姚某口頭約定了勞動報酬的計算方式,但沒有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姚某辦理工傷保險手續和繳納工傷保險費。
同年3月3日,上班僅4天的姚某在工作中被機器割傷右手掌,住院治療了半個月。姚某傷愈出院后在家休養沒有上班,后來他向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確認與工廠存在勞動關系,其受傷屬于工傷。經仲裁委員會組織調解,姚某與工廠達成協議,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姚某屬于工傷。
2012年2月29日,經姚某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認定姚某的勞動能力為傷殘十級。此后,姚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解除與工廠的勞動關系,同時請求裁決由工廠支付其各項損失共計5.7萬余元。
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裁決工廠向姚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2萬余元,以及停工留薪期間工資3000余元。
工廠不服裁決,向宜州市法院起訴,認為姚某出院后一直沒有上班,無故曠工,故請求判決確認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自動解除;工廠不需向姚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
宜州市法院審理后,確認工廠與姚某存在勞動關系及姚某受傷屬于工傷,準予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
法院指出,工傷保險待遇由國家立法規定,是職工因工作發生暫時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損害獲得經濟補償的社會保障制度,其作用是使傷殘者的醫療、生活有保障。工傷保險費的繳納義務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因工受傷的待遇分別由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由于工廠未給姚某辦理工傷保險,致使姚某未能在工傷保險基金中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果應由工廠承擔。
法院依法確認姚某應獲得的工傷保險賠償款及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共計2.2萬余元,并判決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由工廠賠償姚某損失2.2萬余元。
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廣西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