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保潔員在取保潔車的途中遇車禍死亡,算工傷
徐州某物業公司保潔員李某在上班途中車禍身亡,被人保局認定為工傷。然而,某物業公司認為交通事故地點不是李某上班必經之路,事故時間也不是正常上班時間,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人保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25日,此案有了結果,經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該院終審判決駁回某物業公司上訴,維持人保局認定李某為工傷的決定。
李某生前系徐州某物業公司的一名保潔員,具體負責徐州市湖北路某路段的保潔工作,每天早上7時左右需到達工作崗位。李某原先住在徐州市甲小區,因兒子結婚他便將住房讓給兒子居住,自2010年4月起租房居住在徐州市乙小區。但由于乙小區沒有地方停放保潔車,并且甲小區距李某保潔路段較近,李某仍將保潔車存放在甲小區里。每天早上李某先去甲小區取保潔車,然后再至其保潔的路段進行保潔工作。
2011年1月29日早上5時55分許,李某騎自行車從乙小區前往甲小區取保潔車時,途中與一輛貨車發生交通事故,不幸當場死亡。其后,交警部門認定雙方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2011年11月24日,李某之子向人保局申請認定工傷。人保局在審核相關證據材料后于2012年4月認定李某在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予以認定為工傷。對此,徐州市政府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予以維持。某物業公司認為該工傷認定決定錯誤,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人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人保局具有工傷認定的法定職權,其在履行相關程序規定后,認定李某在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屬于工傷,符合法律規定。遂判決駁回了某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某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某物業公司認為李某身份證件上的住址是甲小區,其在公司員工登記表中“家庭住址”一欄中也填寫為甲小區,上班路程僅需十幾分鐘。公司規定上班時間在早上7時左右,而事發時間是早上5時50分左右,距離上班時間相差一個多小時,不屬于正常的上班時間,且事故地點也非李某從甲小區至工作地點上班途中必經之路,因此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
人保局則認為,死者李某原先確系居住在甲小區,但從2010年4月起已搬至乙小區居住,其去甲小區取保潔車目的是為了工作,而在此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
李某之子也表示,李某的居住地應以實際居住地為依據,而從居住地點乙小區到甲小區取車后再到工作地點確實需要一個小時左右,因此事故發生時間屬于合理上班時間。
徐州中院二審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認定職工工傷情形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上下班路線是否合理,應當以公眾普遍合理的認識標準為依據,重點在于衡量職工的行為是否屬于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本案中,相關證據可以證明李某原先居住在甲小區,自2010年4月起租房居住在乙小區的事實,因李某原居住地甲小區距其工作地點較近,其將保潔三輪車存放在甲小區實屬正常,李某每天早上從居住地乙小區出發先到甲小區取保潔車然后至其保潔的路段進行保潔工作,交通事故發生地點是在李某合理的上班路徑中。另外,從李某居住地點乙小區到甲小區再到工作地點的距離、上班行走的路線及事故發生的地點分析,其在早上5時55分左右發生交通事故并未超出合理的上班時間范圍。因此,李某在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應被認定為工傷。最終,該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徐州某物業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來源:江蘇新聞網,ft22.com整理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