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新聞
河北省一家屬獲工傷和交通肇事雙重賠償
近日,河北省灤縣勞動爭議仲裁委處理了一起職工工傷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賠償責任的案件,這是自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來,該縣處理的第一起“雙重賠償”案件,從全省范圍來看,類似的案件也并不多見。
灤縣某公司職工崔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車禍身亡,其家屬獲得了交通肇事賠償金13.8萬元后,崔某的妻子、孩子和母親又要求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遭到拒絕后,遂訴至灤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前灤縣仲裁委做出了支持崔某家屬的裁定。
在申訴書中申訴人訴稱:2005年4月7日23時,申訴人的丈夫崔某騎自行車在上班途中被一輛中型客車撞倒,造成崔某當場死亡,經唐山市勞動局認定,崔某死系工亡,要求仲裁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裁定其應得的待遇。
仲裁庭審理時,被訴人某公司辯稱:崔某的死亡是交通肇事司機造成,侵害人已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進行了相關待遇的賠償,故公司參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8條規定不給予申訴人任何賠付。
根據事實及相關法律法規,灤縣仲裁委認為,崔某作為某公司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應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點評:
雙重賠償并不矛盾
針對該案,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動爭議仲裁處處長張秀敏分析說,灤縣仲裁委作出的判決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以及(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工傷保險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第21條:“職工的工傷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關系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法律關系,雙重賠償并不矛盾,所以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可以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張秀敏還特別提醒說,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賠償責任的,獲得第三者賠償后仍可申請工傷賠償,用人單位拒不賠償的可向仲裁部門提出申請,但要注意不要超過60天的仲裁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