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員工提前1個小時下班,回家途中發生車禍算工傷
員工不到下班時間,也沒有給單位領導請假,擅自脫崗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這能不能認定為工傷?
案情:朱某是食品公司的一名員工。2012年3月12日下午,因單位停電,朱某便提前1個小時下班回家。誰知,18時50分朱某騎車回家途中,被迎面逆向行駛的車輛撞到,朱某不幸當場死亡。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朱某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事后朱某家人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2012年7月作出認定,朱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工傷。但是食品公司不服工傷認定,起訴到法院。
食品公司稱,單位正常下班時間是19時30分,朱某擅自脫崗,其死亡時間不在正常上下班期間,并且朱某屬于駐廠職工,下班后應該在公司餐廳就餐和在宿舍休息,不到放假時間和沒有請假情況下不得出廠。人社局辯稱,朱某未請假,死亡時間不在正常下班時間,這屬于員工和公司之間的企業內部管理與被管理的問題,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違反勞動紀律應當由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違紀處理。朱某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本人又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結果: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朱某上午7時30分上班,下午18時50分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且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其亦未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人社局認定朱某受到的傷害為工傷,符合法律規定。至于食品公司主張朱某提前離崗,不屬于工傷的理由不能成立,提前離崗屬于違反單位勞動紀律的行為,單位可以給予相應的違紀處理,但違反內部管理行為,并不影響工傷性質。法院遂依法駁回了食品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理解說:關于“上下班途中”的含義我們要從立法的本意上來準確把握。工傷保險制度是以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為目的,以國家安定、社會團結、公民受益為宗旨,在制度設計上突出體現對受害人的保護。“提前下班途中”,從本質上仍然是“下班途中”,而不能將“上下班途中”僅僅界定為“正常上下班途中”。違紀提前下班也在上下班范疇,職工擅自離崗的行為并沒有增加在途中的潛在危險。所以,“提前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亦應當依法認定為工傷。關于職工擅自離崗行為對單位利益的損害問題,則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職工單位可以根據勞動法律規定及企業內部紀律規定,對違反勞動紀律的職工進行處分或處罰,而不能因職工違紀而剝奪法律賦予職工因工傷獲得賠償的權利。(來源:法制網,www.wnpump.cn整理)
法律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