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新修訂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六大亮點
1.擴大工傷保險適用范圍
修訂后的《辦法》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相比原有的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增加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有利于更多職業人群享受工傷保險的保障。
同時,《辦法》規定,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應當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填補了制度上的空白點。
2.確立工傷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
修訂后的《辦法》確立了工傷預防、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相結合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框架,更加重視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將工傷康復費用、工傷預防費列入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從而使我省的工傷保險制度在注重經濟補償的同時,強化了事前的積極預防和事后的職業康復。有利于從根本上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推動我省工傷保險事業科學發展。
3. 擴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此次《辦法》的修訂,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進一步擴大,將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費用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同時,將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待遇項目改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進一步減輕了用人單位負擔。
4. 提高工傷保險待遇水平
適當提高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待遇標準有所提高。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再就業難度較大,舊傷復發醫療費支出較多,因此,《辦法》在原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了相關待遇水平。五級、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分別增加了4個月和3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增加了5個月和4個月。
5.規范工傷認定程序
《辦法》對因特殊原因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進行了細化和規范,如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有關部門所作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辦法》還規定,跨統籌地區生產經營的用人單位未給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工傷認定由生產經營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使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更加便利、快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后,用人單位的舉證時間也計算在工傷認定時限內,縮短工傷認定時間,更利于保障工傷職工權益。
6.保障一至四級未參保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
《辦法》規定,未給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其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發放,所需資金在資產清算時予以預留,并一次性支付給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后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解決此類人員的后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