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業務員借出差機會私會網友誤入傳銷圈套,逃離時墜樓身亡不屬于工傷
徐州市民陳斌(化名)借出差聯系業務之機轉道會見網友,陷入傳銷組織的圈套,欲從被控制的住處跳樓逃離時被拖拽阻攔不幸墜樓身亡。11月26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了終審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陳斌之父要求撤銷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訴訟請求沒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家有妻兒的陳斌原系徐州沃克可再生能源設備有限公司的業務員,通過網絡聊天與一名叫陶雅琴的女子相識,2010年11月16日借單位派至外地聯系業務的機會,到山東淄博與其相會,被陶雅琴等騙入傳銷組織,陳斌多次要求離開受阻。當月19日8時許,陳斌欲從被控制的五樓陽臺逃離時,遭傳銷組織成員拉拽阻攔,致其墜樓身亡。陶雅琴等7名涉案傳銷人員被當地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10至3年的有期徒刑 ,并附帶民事賠償陳斌親屬各項經濟損失567419.51元(已支付40000元)。2011年11月13日,銅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立案受理陳斌之父為其申請工傷認定的申請,并與2012年4月26日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陳斌之父陳某于2013年6月26日向銅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陳斌出差期間為開展業務被騙入傳銷組織,為逃脫非法控制摔傷致死,應認定為工傷,請求依法撤銷銅山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銅山區法院審理認為,一、關于死者陳斌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問題。通過庭審調查和法院依照職權調取的證據及相關證據,可以認定死者陳斌是第三人徐州沃克可再生能源設備有限公司的業務員,其出差在外并不是開展業務。其通過網絡與陶雅琴相識,以化名與陶雅琴聯系,表達結交男女朋友的意愿,實為私人間的交往范疇。且陶雅琴所在的傳銷組織傳銷的是化妝品,與沃克公司的業務范圍沒有任何關聯。死者陳斌雖系單位派出聯系業務,但其在淄博約見陶雅琴并非以用人單位沃克公司的名義展開,行為受益人也非沃克公司,故陳斌的行為并非上訴人訴稱“為開展業務被騙入傳銷組織”。陳斌與陶雅琴聯系后被騙入傳銷組織,為擺脫傳銷組織的控制墜樓身亡,系陶雅琴等人故意犯罪行為所致,并非工作原因導致。因此,陳斌的傷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七種情形之一,也不屬于該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二、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的規定,被告銅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的行政部門,具有對工傷認定申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法定職權。其根據上訴人的申請,履行了受理、告知舉證、審核、決定程序等,該程序符合工傷認定的規定。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銅山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2013年9月24日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陳某不服提起上訴,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了上述終審判決。 (來源:江蘇新聞網,www.wnpump.cn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