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2013年山西省工傷保險待遇調整辦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從2013年1月1日起,調整全省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幅度和辦法
(一)調整幅度。根據我省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及工傷保險待遇保障等情況,今年各統籌地區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平均幅度,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15%的比例確定。為了縮小統籌地區間工傷職工的待遇差距,對各統籌地區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具體幅度,提出以下指導意見:大同市、忻州市和運城市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幅度要掌握在300元左右;長治市、晉中市和呂梁市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幅度要掌握在260元左右;太原市、陽泉市、晉城市、朔州市、臨汾市和省統籌單位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幅度要掌握在220元左右。
(二)調整辦法。各統籌地區可采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及確定基本保障線相結合的辦法。普遍調整要體現增強公平性的原則,并與工傷人員傷殘程度、護理依賴程度和供養親屬人員類別掛鉤。適當傾斜,即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要對傷殘津貼相對低的工傷人員適當提高調整幅度,并繼續執行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基本保障線制度。各市2013年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基本保障線標準,按照以下辦法確定:
1、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基本保障線標準按照不低于本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2、生活護理費基本保障線標準按照2010年度本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0%、40%、30%確定。
3、供養親屬撫恤金基本保障線標準按照2011年度本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40%、30%確定。
各統籌地區在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要一并解決好部分一至四級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偏低的問題。對于一至四級工傷退休人員按照《關于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晉人社廳[2013]33號)增加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仍低于本統籌地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基本保障線標準的,各統籌地區要補齊到統籌地區基本保障線標準,所需資金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原用人單位)支付。對這部分一至四級工傷退休人員,由原用人單位向其所在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經辦機構申請確認基本養老金標準后,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行政機構核定補差金額,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