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上海市:2009年調整工傷傷殘津貼和護理費標準
滬人社福發(2009)19號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為保障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經市政府同意,從2009年4月1日起對本市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和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標準進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調整的對象為2008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或按《關于本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等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規定享受傷殘津貼或定期傷殘撫恤金(以下統稱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
二、傷殘津貼:致殘一級增加360元/月,致殘二級增加340元/月,致殘三級增加310元/月,致殘四級增加300元/月。調整后的最低傷殘津貼標準為:致殘一級2960元/月,致殘二級2800元/月,致殘三級2630元/月,致殘四級2470元/月。
三、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調整為16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調整為13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調整為990元/月。
四、已辦理退休手續的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按本市有關規定領取的養老金標準低于本通知規定的傷殘津貼標準的,補足到傷殘津貼標準。
五、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后增加費用的支付結算渠道,按《關于調整本市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滬勞保福發[2007]6號)規定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