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有關問題的批復
作者:Ft22來源:時間:2015-9-2人氣:2024
浙人社函[2013]100號
安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有關問題的請示》(安人社請〔2013〕20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五級、六級工傷職工應該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其包括安裝輔助器具費用在內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按規(guī)定予以保障。五級、六級工傷職工經本人書面要求,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前,其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安裝輔助器具的費用,按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予以保障;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兩項待遇的具體標準按浙人社發(fā)〔2011〕253號文件執(zhí)行。
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參照處理。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