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衛生廳關于做好職業病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衛生廳文件
湘勞社政字[2006]2號
關于做好職業病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州勞動保障局,衛生局,省直有關單位: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下稱《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實施以來,我省大多數用人單位都能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和《管理辦法》的要求,按規定的體檢周期對接觸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對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職工及時進行職業病診斷和治療。但也有少數用人單位為逃避應由用人單位承坦的責任,沒有按規定為接觸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進行職業檢查,嚴重損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為進一步落實和規范企業的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做好職業病的診斷工作,明確工傷保險基金和企業在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方面的責任,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各參保企業必須嚴格按《職業病防治法》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安排和組織接觸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到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和完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所需費用按《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由參保企業承擔。
(1)對于新聘職工應當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2)職工在崗期間應當按照《管理辦法》所規定的體檢周期和項目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對身體健康已經受到損害的職工應及時安排治療療養并按規定調離有毒有害作業崗位。
(3)職工在離崗時必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2、我省各類企業都應當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不得將接觸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排除在外。
3、職工診斷職業病后待遇處理。
(1)對參加工傷保險后診斷為職業病的,應當按照體檢周期追溯既往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如果參保企業已按規定進行了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了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且既往資料顯示參保前未發現職業病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關待遇;如果參保企業沒有按規定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或既往體檢資料顯示參保前職業病已存在(盡管沒有診斷)的,應按老工傷問題的處理規定,由參保企業承擔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2)參保企業沒有安排新聘職工上崗前和職工離崗時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診斷職業病后由參保企業承擔因職業病所致的工傷保險待遇。
(3)參保企業沒有及時安排身體健康已經受到損害的職工到工傷保險定點醫院進行治療并按規定調離有毒有害作業崗位,由此造成的后果(職業病待遇)由參保企業承擔。
4、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查閱復印用人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湖 南 省 衛 生 廳
二00六年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