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未付工傷待遇派遣公司即注銷 用工單位連帶擔責
作者:Ft22來源:時間:2016-1-1人氣:1248
2011年2月,蔡先生入職某勞務派遣公司,當天被派遣到某家具公司任操作工。2013年8月21日,蔡先生在工作中受傷,后經(jīng)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8級傷殘。2014年10月,由于勞務派遣公司被勞動行政部門處罰,該公司作出決定,成立清算組,組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2015年3月,該公司辦理了注銷手續(xù)。后蔡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傷殘津貼等工傷待遇,并要求家具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蔡先生在工作中受傷,經(jīng)相關部門認定為工傷,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陳某是勞務派遣公司的唯一股東及清算組組長,因公司注銷前并未支付蔡先生相關款項,故應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勞動合同法》第92條規(guī)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基于該工傷產(chǎn)生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以及傷殘津貼,家具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