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論文
時效中斷是否適用工傷認定申請行政訴訟
【案情簡介】
某公司員工楊某于2012年8月23日在工作期間從梯子上摔下受傷。2013年6月至8月期間,楊某先后兩次到石河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咨詢工傷認定相關政策,其自述受傷后去醫院看病,因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所以用其同事的名字為其看病。期間,其并未向石河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也并未提交《勞動合同書》、醫院《診斷證明書》等申請材料。2013年11月,其再次來到石河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帶有《勞動合同書》、醫院的檢查報告單,顯示其右股骨頸骨折,但仍未有醫生簽字的《診斷證明書》,石河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超過1年的申請時效,不予受理,向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其不服,上訴至法院,法院以楊某曾向石河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材料不完整而未受理,其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中斷為由,撤銷了八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
【爭議焦點】
本案的分歧主要是時效中斷是否適用于工傷認定1年的申請時效。工傷認定政策咨詢是否等同于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石河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楊某兩次前來,只是咨詢工傷認定的相關政策,并未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且并未提交申請材料。此外,時效中斷屬于民事訴訟的范疇,不適用于行政訴訟。
【處理結果】
某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開庭審理后,維持一審判決結果。石河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判決書,重新調查取證,認定楊某為因工負傷。
【啟示與思考】
工傷認定部門在受理企業或個人工傷認定申請時,要做好來訪登記,詳細記錄來訪者的訴求。因材料不全需補充材料者,需向申請人出具《補正通知書》,書面告知其在規定的時間內補充完整材料,超出1年時效期的不予受理。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新聞網 作者:楊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