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員工繞路送兒子上班后,再去公司上班遇車禍算工傷
老馬出門,先繞路送兒子去上班,然后再去自己所在的公司,途中不幸遭遇車禍身亡。昨日,記者了解到老馬的死亡最終被認定為工傷。佛山中院認為老馬先送兒子再上班是“日常生活所需”,其繞行路線是上班途中的合理路線。
起因一波三折的工傷認定
老馬生前是順德區富×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下稱富×公司)的員工。2013年7月17日7時30分,老馬駕駛二輪摩托車在途中遭遇車禍身亡,交警認定他在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
事發后,家屬為老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4年1月29日,順德區人社局作出第一次工傷認定:老馬的死亡屬工傷。富×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順德法院和佛山中院均判決撤銷第一次的《工傷認定決定書》;2014年10月15日,順德區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老馬并非工傷;2015年2月5日,順德區人社局根據老馬家屬提供的大崗居委會于2015年3月10日出具的《居住證明》以及《證人證言》,撤銷第二份《工傷認定決定書》,于同年4月2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老馬的死亡屬工傷。
富×公司不服,再次起訴請求撤銷第三份《工傷認定決定書》。
爭議:送兒子再上班算不算工傷
一宗工傷認定為何如此曲折?原來,當日馬某是先送兒子上班后再去公司,并非從住所地出發直接上班。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可以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富×公司認為,老馬的工作地點在順德區大良五沙沙坑工業區,在其居住地的西面;車禍卻發生在廣州市南沙區大崗鎮加油站對開路段,在其居住地東面。老馬發生交通事故的地方不在其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內,因此其不屬于工傷。
不過,順德法院一審認定,老馬送兒子上班屬“日常生活的合理活動”,其繞行路線可視為上班途中的合理路線,其死亡情形應認定為工傷。富×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工傷認定
佛山中院認為,根據馬某妻子在交警詢問時的陳述,馬某送兒子上班是經常性、重復性的行為,可以認定為“日常生活所需”。馬某兒子雖是成年人,但同住的成年家屬之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因此富×公司認為成年人無需接送的主張理據不足。另外,所謂“上下班的合理路線”并不局限于住所地和工作地之間的最優路線或較短路線,還包括職工為完成“日常生活所需”而必然發生的繞行路線,即本案馬某因送兒子上班而發生的折返繞行也屬上班途中的合理路線。
據此,佛山中院近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富×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佛山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