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參加完同事婚禮,回單位途中遇車禍受傷算工傷
日照某單位25歲女工李麗(化名)中午乘同事私家車,參加另一個同事的婚禮,再乘這輛私家車返回單位時發生車禍受傷,人社局將李麗認定為工傷,李麗所在單位不服,將人社局告上法院。日前,法院最終判人社局的認定合法有效。
2013年3月9日中午,李麗乘坐同事的私家車,去參加另一個同事的喜宴,結果在回單位途中,李麗所乘的這輛私家車與一輛貨車相撞,李麗左脛骨粉碎性骨折,事后鑒定構成九級傷殘。交警認定,貨車車主在這起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李麗向當地人社局申請了工傷認定,人社局認定李麗的受傷屬于工傷。
面對人社局的一紙認定,李麗的單位不干了,去年11月將人社局告到日照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我們公司為員工提供了午餐,在正常的工作期間,員工沒有必要離開公司,正是由于李麗在處理個人生活相關事務過程中發生本次交通事故,不符合上下班期間這一時間條件,并且李麗經過的路線是婚宴酒店到公司,非其經常性上班路線,也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空間條件,因此不能認定是工傷。”李麗所在單位代理人在法庭上說。
人社局則認為,李麗外出是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李麗為工傷事實清楚。
經審理,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決:人社局的認定合法有效。“雙方對本案發生的事實均沒有爭議,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李麗受傷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認定工傷的情形。”案件承辦法官介紹,李麗參加公司職工婚禮,屬于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時間和路線均在合理的范圍內,人社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規定,認定李麗的受傷屬于工傷,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而原告關于“李麗系參加婚禮外出,不屬上下班途中,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情形”的辯解意見,系原告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錯誤。(齊魯晚報)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