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論文
退休人員主張誤工費,能否獲支持?
【案情】
2015年6月24日,退休老教師趙某在買菜回家途中被一輛小轎車撞傷,導致右腿腓骨骨折。趙某住院治療27天,花去醫療費2萬余元,評定為傷殘十級。趙某要求肇事司機賠償其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4萬余元。肇事司機認為,趙某已經退休,不上班,而且每月都能領到退休工資,不應賠償其誤工費。
【分歧】
趙某退休后發生車禍能否獲賠誤工費?
第一種意見是退休年齡界定說,認為超過退休年齡,即當認定為自然喪失勞動能力,對趙某誤工費主張不應支持。
第二種意見是勞動能力喪失說,認為超過退休年齡不等于勞動能力喪失,只要趙某有勞動能力,就應當支持其誤工費主張。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誤工費是否計算在賠償項目之內應從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角度來考慮,而不能機械地以年齡界定。誤工費應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到定殘日前的一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由此可以看出,我國誤工費的賠償采取的是勞動能力喪失說,而不是退休年齡界定說。
其次,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里“誤工”中的“工”應理解為社會有償勞動,包括在職人員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員退休后的有償勞動。對超過退休年齡人員的誤工費,應當區別對待。對超過退休年齡且確已喪失勞動能力的,誤工費應不予考慮。相反,雖然超過退休年齡但并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實際仍在從事勞動,只要其因受到損害導致收入的減少或損失,就應當考慮其誤工費。國家法律、法規對退休年齡的規定與勞動者是否具有勞動能力并不劃等號。
本案中,原告趙某雖已65歲,超過了60歲的退休年齡,但有勞動能力且在一家培訓機構擔任語文老師,每月領取工資2500元,其要求肇事司機賠償誤工費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作者單位:湖南省邵陽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