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北京市:關于加快本市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加快本市農民工參加
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勞社辦發[2005]99號)
各區(縣)勞動保障局,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集團)、計劃單列企業,中央在京單位,其他用人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1號)、《關于進一步做好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4〕92號)和勞動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關于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意見》(勞社廳發〔2004〕5號)要求,保護本市農民工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和患大病時的合法權益,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工作,當前要從抓好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工作為突破口,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和患大病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二、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相關規定為本市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并繳納費用,本市農民工發生工傷享受本市城鎮職工工傷人員同等待遇。
三、按照勞動保障部《關于推進混合所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意見》提出的“根據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的特點和醫療需求,合理確定繳費率和保障方式,解決他們在務工期間的大病醫療保障問題”的要求,用人單位必須為本市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用人單位的繳費標準以及農民工享受的相關待遇如下:
(一)用人單位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基數、按2%的比例以及招用的本市農民工人數按月繳費,其中1.8%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0.2%劃入大額醫療互助資金,農民工個人不繳費。
(二)用人單位按本規定繳費后,其招用的本市農民工在本市就醫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等有關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包括急診搶救留觀并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互助報銷范圍。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互助資金支付比例和報銷數額,按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及其相關規定執行。
(三)按本通知繳納醫療保險費用,不建個人帳戶,不計繳費年限,繳費當期享受待遇。
四、用人單位在本通知實施前已按《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為本市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和繳納費用的,本通知實施后可繼續按《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規定的標準繳納費用并享受待遇;本通知實施后用人單位要求按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為本市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和繳納費用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予以辦理。
五、各區縣勞動保障局要加大對本市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宣傳和監督檢查力度,對侵害農民工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權益的行為要嚴肅查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農民工務工特點,為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提供簡化便捷的服務工作。
六、外地農民工根據《北京市外地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辦發〔2004〕101號)辦理參保手續,按工資總額2%繳納費用的,其享受的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互助待遇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