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
在建筑工地上班受傷,如何確定勞動關系 ?
案情簡介:
申請人盛某經同村李某介紹,于2015年4月到民權縣一工地上班,從事電焊工工作,上班第二天被十字鋼砸傷,包工頭黃某知道后,為申請人盛某墊付了所有的醫療費,之后就沒有再向盛某支付其他任何費用。申請人想要申報工傷,調查后知曉其上班工地是由黃某以某幕墻公司的名義承包的,所以向民權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其與某幕墻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處理結果:
民權縣仲裁委裁決申請人盛某與被申請人某幕墻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案件解析:
黃某以被申請人某幕墻公司的名義承包了建筑工地上的部分工程,之后黃某招用申請人盛某為其工作,因此盛某付出的勞動是被申請人承包業務的一部分,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和《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將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所以仲裁委裁決申請人盛某與被申請人某幕墻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案件延伸:
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特定的,即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內容是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并具備合法性。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和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符合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受案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主要依靠《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規定: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為了有利于實踐操作,該通知具體規定了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所以勞動者在工作時如果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在勞動爭議發生前注意收集以上證據,未來如果發生勞動爭議也會對勞動者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