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公司員工上班時被工友捅死,人社局認定屬于工傷
柳州市一家工貿公司的工人邢臺柱上班時,被喝了酒的工友舒放無端指責偷懶,雙方打了起來。后舒放回宿舍拿刀到車間捅傷邢臺柱,致其不治身亡。
經邢臺柱的父母申請,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邢臺柱為工傷。工貿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工傷認定。不久前,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
人社局認定工傷引爭議
邢臺柱是柳州市一家工貿公司二車間的工人。2012年1月18日零時,正在值班的邢臺柱推車到二車間料場領料時,遇到一車間班長舒放。舒放當時休息,喝了不少酒。他借著酒勁指責邢臺柱偷懶,兩人由此發生爭執,繼而打了起來。
工友見勢不妙,趕緊上去勸架,將兩人分開。舒放嘟嘟囔囔地離開,邢臺柱仍在原地繼續裝料。舒放回宿舍后,拿了一把尖刀返回二車間,又與邢臺柱發生沖突并扭打在一起。扭打中,舒放持尖刀朝邢臺柱的腹部捅了一刀,隨后逃離現場。邢臺柱被送往鎮衛生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舒放被抓獲后,因涉嫌故意傷害被提起公訴。邢臺柱父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舒放賠償邢臺柱死亡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2013年9月25日,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舒放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同時,認定邢臺柱對引發本案并無責任,判決舒放賠償邢臺柱父母全部經濟損失。
2014年3月11日,柳州市人社局正式受理邢臺柱父母的工傷認定申請。3天后,人社局向工貿公司發出舉證通知書,要求工貿公司按《工傷保險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提交舉證材料。但工貿公司沒有提供。
2014年5月9日,人社局根據邢臺柱父母提供的材料,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認定邢臺柱為工傷。工貿公司不服,申請復議。同年8月28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工貿公司仍不服,向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邢臺柱和舒放之間存在個人恩怨,邢臺柱不能認定為工傷,請求法院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一審認定屬于工傷
城中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邢臺柱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對于“工作原因”的理解,不應僅局限于正常工作管理范圍內產生的原因,與履行工作職責有關的其他因素也應包含在內。雖然舒放與邢臺柱之間并無行政管理關系,舒放對邢臺柱的指責也不是在行使正常的管理權力,但邢臺柱是在工作時遭到舒放無故指責偷懶才引發事端的,事故的起因與邢臺柱履行工作職責有關,因此邢臺柱所受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工貿公司稱邢臺柱與舒放之間存在個人恩怨,但未提供證據,不予采信。
城中區法院據此認定,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工貿公司要求撤銷該工傷認定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工貿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上訴最終敗訴
工貿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工貿公司上訴稱:“此前,舒放與邢臺柱就曾經因個人恩怨發生過打斗。事發當天,舒放、邢臺柱又因積怨發生爭吵和打斗。因此,他倆打斗不是工作原因引起的,邢臺柱死亡并非工作原因造成,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的規定,不該認定邢臺柱為工傷。”工貿公司請求中院撤銷一審判決和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
人社局答辯稱,該局依法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曾向工貿公司發出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但工貿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既沒有提出異議,也沒有舉證。工貿公司在訴訟中提出邢臺柱因個人恩怨與舒放爭吵打斗,因未提供證據,不能證明這是事實。相反,舒放被法院判刑時,法院已認定邢臺柱對引發雙方打斗沒有責任,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舒放賠償邢臺柱父母全部經濟損失。可見,邢臺柱并非由于個人恩怨與舒放發生打斗,工貿公司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人社局經調查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認為邢臺柱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遭受暴力意外傷害,屬于工傷,并在法定期限內將工傷認定決定文書送達當事人。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請求柳州市中院依法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工貿公司的上訴請求。
邢臺柱父母共同答辯稱:“舒放喝酒后,竄到邢臺柱的工作場所尋釁滋事,才引發雙方打斗。當時,邢臺柱從事與本職有關的工作,遭到舒放無端指責滋擾才發生爭吵扭打,事故起因與邢臺柱履行工作職責有關聯。邢臺柱的死亡完全是因為工作原因造成的,一審判決正確,請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柳州市中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國務院發布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第5條第2款的規定,柳州市人社局作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具有對該案被訴的工傷行政確認糾紛進行處理和作出決定的法定職責和權力。邢臺柱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解決工作糾紛而與他人發生爭執,進而遭受暴力傷害致死,其死因明顯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聯,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三)項的規定,人社局認定邢臺柱為工傷并無不當。柳州市中院據此依法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