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停工留薪期滿后去世,不能主張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案情回放】
段某系某農用電力有限公司職工。2014年8月19日,段某在工作中不慎從高處摔下,當場昏迷不醒,后被醫院確診為顱腦重度損傷。同年12月,段某被認定為工傷。2015年3月,他被認定構成二級傷殘,完全護理依賴。隨后,段某依法領取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0000元,并逐月領取了傷殘津貼和護理費。2015年8月,段某在醫院治療期間因顱腦重度損傷惡化身亡。
2015年10月,段某家屬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交申請,要求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人社局支持了段某家屬要求領取喪葬補助金以及自從2015年9月開始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請求,而對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申請未予支持。段某家屬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段某家屬認為,段某從發生工傷事故入院治療至死亡,整個過程均在治療期內,屬于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法定情形,依法應當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法院審理認為,段某被認定為工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為二級傷殘后,已經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護理費等工傷待遇,原工作單位不再給予其工資福利待遇,可認定停工留薪期已屆滿。因此,只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評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對工傷職工死亡后的待遇區分三種情形:其一,職工直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其二,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同樣享受以上三項待遇;其三,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其他待遇不變。
段某在被確認工傷后,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傷殘情況作出評定為二級傷殘,在鑒定結論出具后,段某隨即申請享受傷殘待遇,并在鑒定后的次月開始享受傷殘待遇,即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符合條例規定的停工留薪期滿停止的情形,故不可以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作者單位: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