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吉林省關于調整省直工傷保險統籌單位工傷人員待遇標準的通知(吉人社辦字[2016]63號)
關于調整省直工傷保險統籌單位工傷人員待遇標準的通知
吉人社辦字[2016]63號
各參加省直工傷保險統籌單位,中省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規定,決定調整省直工傷保險統籌等單位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5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工傷的,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 已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人員不屬于調整范圍。
二、調整標準
(一)待殘津貼。一級傷殘每月增加114元,二圾傷殘每月增加107元,三級傷殘每月增加101元,四級傷殘每月增加95元,五級傷殘每月增加88元,六級傷殘每月增加76元。省部級以上勞模的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再增加13元。
調整后的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干1480元的,由支付渠道補足差額。
(二)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54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203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526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職工配偶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1元,其他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3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3元。
(四)歷史遺留的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一級至四級傷殘每月增加30元,五級、六級傷殘每月增加20元,七級至十級傷殘每月增加10元。
三、資金渠道
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所需資金,由原渠道繼續支付。
四、其他事項
應當參加省直工傷保險統籌但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執行本通知規定。
本通知從2016年1月1日開始執行。
古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