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規則
職工醉酒騎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身亡,法院判屬于工傷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佛中法行終字第26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蘭雙雙,女,畬族,住江西省贛州市寧都縣。
上訴人(原審原告)葉星,女,漢族,住江西省贛州市寧都縣。
上訴人(原審原告)葉某,男,漢族,住江西省贛州市寧都縣。
法定代理人蘭雙雙(上訴人葉某之母),基本情況同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佛山市順德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所地佛山市順德區大良新城區德民路行政辦公大樓9樓。
原審第三人廣東順德大地園林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順德區大良南國東路a7號地樺業樓二樓。
【爭議焦點】
葉小平的死亡情形應否認定為工傷?
【案情概要】
葉小平生前居住在佛山市順德區某某樓某某座某某號,是廣東順德大地園林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地園林公司)的清潔工,負責順德區大良金榜轄區的道路清潔工作。2014年8月19日凌晨3時左右,葉小平騎自行車從住處出發前往負責清潔的路段上班,行至順德區大良桂畔路朝陽輪胎對開路段時,葉小平與一輛小轎車發生碰撞,事故導致葉小平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葉小平在此事故中無責任,事發時葉小平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52.3mg/100ml。2014年9月5日,大地園林公司就葉小平的死亡情形向原佛山市順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順德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經補齊材料,順德人社局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
經調查核實,順德人社局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順良保工認字(2014)10006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不予認定為工傷,并于同年11月17日分別送達蘭雙雙(葉小平配偶)和大地園林公司,葉雙雙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
經查,雖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但該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同時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二)醉酒或者吸毒的;……”據此,醉酒是職工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排除情形。對葉小平在事發時是否處于醉酒的狀態,交警部門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已作認定,葉小平是醉酒后駕駛自行車,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52.3mg/100ml。
因此,即使葉小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但因其存在醉酒的事實,根據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其死亡情形仍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至于葉小平死亡原因是否與醉酒存在因果關系,均不影響對其醉酒事實的認定。蘭雙雙、葉星、葉某認為葉小平是因交通事故致死,非醉酒而死,其死亡情形應認定為工傷的主張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稱
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可知,葉小平死亡的原因是機動車駕駛人醉酒導致,與葉小平是否喝酒并不存在因果關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葉小平是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其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順德人社局及原審法院無視葉小平在本案事故中不存在因果關系的事實,違反《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本意,違反了工傷保險無過錯原則。綜上,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并責令被上訴人順德民社局重新作出本案工傷認定,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稱
葉小平在發生事故時屬于醉酒狀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其死亡不應該認定為工傷。上訴人蘭雙雙、葉星、葉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二審法院
本院認為:在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時如果不考慮該例外情形是否與職工受到事故傷害之間存在關聯性,顯然也與《工傷保險條例》的修訂目的不符。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雖然認為葉小平醉酒后駕駛自行車,但是亦認為該違法行為對于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認定葉小平在此事故中無責任。且上訴人提交的《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出具的鑒定意見為“葉小平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顱腦損傷合并創傷性失血性休克致死亡。”即葉小平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的死亡與其是否醉酒并不存在任何關聯性。
故被上訴人在未考慮上述因素的情況下,直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被訴之順良保工認字(2014)10006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葉小平的死亡不屬于工傷,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原審法院維持上述工傷認定決定錯誤,依法亦應予撤銷。
【審理結果】
一、撤銷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2015)佛順法行初字第17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原佛山市順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順良保工認字(2014)10006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三、責令被上訴人佛山市順德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相關法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